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辦公大樓停車管理,維護行
車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要
點。
二、停車場管理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
(一)管理範圍:本署大樓地下二樓停車場、前門廣場停車位及機車(腳踏
車)停車場。
(二)開放及管制時間:車輛停放及進出時間,為每日上午六時至晚間十時
,另晚間十時至翌日六時禁止停放及進出,如因公務延遲進出或其他
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三)遇緊急狀況或重大活動,如防空避難等情事,需依秘書室指揮駛離停
車場。
三、停車場及停放人員區分:
(一)本署大樓地下二樓停車場供下列車輛停放:
1.本署公務車輛。
2.本署員工車輛。
(二)前門廣場停車位供下列車輛停放:
1.來賓(到本署洽公之外賓或臨時洽公之人員)車輛。
2.廠商、員工臨時裝(卸)貨品車輛。
(三)機車(腳踏車)停車場供本署員工、外包人員及來賓廠商停放。
四、本署大樓地下二樓停車位停放申請及收費標準:
(一)本署大樓地下二樓停車位以公務車輛優先停放,另供首長、副首長、
單位主管、副主管及領有身障手冊之員工停放外,剩餘車位開放給本
署非主管員工停放,停放期間半年為一期,如非主管員工停放需求數
大於剩餘停車位數時,依抽籤方式辦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前款條件之人員,應備齊下列文件向秘書室申請。但
有特殊情形者,經用人單位簽報主任秘書核准後辦理申請:
1.申請表。
2.行車執照影本。
3.駕駛執照影本(身障人士請檢附身障手冊)。
4.其他證明文件(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與申請人不符者,應檢附足
資證明車輛所有人與申請人係三親等內血、姻親或配偶關係之證明
文件)。
(三)車位停放期間到期,若有其他員工等候停放,本署於該停車位停放期
間屆滿前一個月,將以公告方式重新辦理停放事宜,如非主管員工停
放需求數大於剩餘停車位數時,採抽籤方式辦理。
(四)收費標準及方式:
1.經核准停放車輛之員工,需與本署簽訂停車位租賃契約。
2.每月停車費新臺幣六百元,由本署秘書室每月初自薪資帳戶代扣並
直接解繳國庫;無薪資帳戶者,應至秘書室繳納當期停車費用。
3.如於當月中途退出停放者,不得要求退還當月已繳停車費;惟如當
月二十日前填寫停用申請表,向秘書室預為通知次月離職、商調(
外派)而退出停放者,免除代扣次月停車費,以利員工載運行李物
品離署,給予免費臨時停放。
五、本署前門廣場停車位供來賓、廠商或員工免費臨時停車,應由前崗警衛保
全人員指揮,負責門禁管理。
六、機車(腳踏車)停車場免費停放。
七、停車場停放規定:
(一)除臨時停車外,無停車證車輛禁止進入,其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
玻璃明顯處。
(二)進入停車場車輛應遵守警衛保全人員之指揮,應依標線之指示及專屬
停車位停放,不得任意佔用或暫停。
(三)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因
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反者,得以張貼告示、上鎖、終止停放或移置
公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六)不得將停車位轉讓或以其他方法變相由他人停放,如有違反情事,本
署得終止停放,當月停車費不予退還。
(七)停放車輛者應遵守本署門禁管理要點。
(八)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八、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使用,個人財物遺失、車輛毀損或發生不可抗拒之
天災、突發事變致無法停放車輛,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九、未依規定申請停車證之車輛嚴禁進入停車場,其拒聽勸導強行進入者,由
警衛保全人員實施強制驅離,並通報本署政風室,視情節輕重依第十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
十、停放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終止停放註銷停車證外,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七點第四款規定者,永不得申請停放。
(二)違反第七點第六款規定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停放。
(三)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者,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停放。
十一、如有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情形,本署將與抽中車位之員工終止契約,
員工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