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方案。
二、適用範圍
(一)設計專利申請案。
(二)設計專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1.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三、申請延緩設計實體審查,應於申請設計專利之同時或於申請日後一年內為
之。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延緩設計實體審查之申請,並敘明下列事項:
1.專利申請案號。
2.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
(二)費用:免繳。
五、續行實體審查
(一)申請人應敘明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且此特定日期限於在該申請
案申請日後一年內。
(二)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如「於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一年後
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五個月」等文字。
(三)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
序審查。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不影響嗣後核准公告之日期。
(二)申請人得撤回延緩設計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
請。
(三)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
日期,不得逾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