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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加強土地清理活化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2570065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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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本部暨所屬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以下簡
    稱所屬單位)經管土地之清理活化作業,設「經濟部加強土地清理活化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統合本部暨所屬單位經管土地之完整資訊。
    (二)督導本部暨所屬單位清理及檢討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經管土地,並規劃
        土地管理活化運用之策略。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營事
    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營會)執行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所屬單位、
    機關(構)主管、首長及各事業土地活化利用小組召集人兼任:
    (一)本部總務司。
    (二)工業局。
    (三)水利署。
    (四)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六)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七)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營會第一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
    組事務,並列席本小組會議。
五、本小組會議配合行政院國有土地活化督導小組推動活化相關業務,以每二
    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減之。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國營會擔任。
八、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所屬各相關單位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
    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