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仁義潭與蘭潭水庫(以下簡稱本二水庫)
自吳鳳橋下游之竹山堰引取八掌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
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二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仁義潭水庫位於嘉義縣番路鄉八掌溪支流無名溪上,蘭潭水庫位於嘉義市
東方蘭潭里,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仁義潭水庫:
1.主壩。
2.溢洪道。
3.取(配)、出水工。
4.竹山堰。
(二)蘭潭水庫:
1.主壩。
2.第一副壩。
3.第二副壩。
4.溢洪道。
5.取(配)、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功能
之需要。
(二)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之防洪運轉或排砂、檢查維修需要時,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防洪運轉:於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五)聯合運用規線:為執行本二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依聯合蓄水量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二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二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二水庫由竹山堰引水,竹山堰進水流量在五秒立方公尺以下時不引水利
用。
六、仁義潭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一百零五公尺;蘭潭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七十五‧
三八公尺。
七、本二水庫依二水庫串聯聯合運用規線蓄水運用,其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聯合蓄水量在運用規線以上時,按正常需水量供應。
(二)聯合蓄水量未達聯合運用規線時,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供水量性放水
。
第三章 調節性放水運轉
八、仁義潭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零四‧八公尺時,得
視水庫蓄水量及進流量狀況,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進行調節性放水調
節水庫水位。
九、蘭潭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三‧八公尺時,得視水
庫蓄水量及進流量狀況,由出水工進行調節性放水調節水庫水位。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仁義潭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當水位超過標高一百零五公尺可由閘門控
制溢流。
十一、蘭潭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五‧三八公尺由溢洪
道自由溢流。
十二、本二水庫開始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前二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
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
府、嘉義縣番路鄉公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嘉義
縣警察局、嘉義縣消防局迅速轉知所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
策安全。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二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
施緊急放水,降低該水庫水位至對主壩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四、本二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二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放水。
十五、本二水庫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辦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