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鳥嘴潭人工湖(以下簡稱本人工湖)各水
門啟閉之標準、時機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人工湖引水設施位於烏溪中游(炎峰橋下游約六百公尺處),引入烏溪
水源蓄存於人工湖,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另所引水源亦供應北投新圳農
業用水使用,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負責操
作、維護及管理。
三、本人工湖主要設施包括引水設施(固床工、引水路及近自然魚道)、蓄水
設施(分水工及輸水路、A 至 F 湖區、導水路及原水導水管)。各設施
相關水門說明如下(位置及編號如附圖一至附圖四)。
(一)引水設施
1.固床工:為多階式固床工,由左岸至右岸分別為排砂道三道、瀑布
式魚道及固床工。固床工長二百五十公尺,左岸於鄰瀑布式魚道側
前五十公尺處標高維持在一百四十六公尺,並以兩百分之一之坡度
往右岸高灘緩升至標高一百四十七公尺。
(1) 第一道至第二道排砂閘門:型式為弧型閘門,共二門(
EC-T-01 至 EC-T-02),自左岸至右岸依序編號為一號至二號
排砂閘門,閘門通水孔寬九.六公尺、門扉高五公尺,底檻標
高高程一百四十三公尺。
(2) 第三道排砂閘門:型式為殼型閘門,共一門(EC-S-01 ),編
號為三號排砂閘門,閘門通水寬三十公尺、門扉高三公尺,底
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三.五公尺。
(3) 瀑布式魚道:沿著第三道排砂道右側牆佈置,垂直流向寬度七
公尺、縱長九十八公尺,下游入口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一.
四五公尺、上游出口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五.二公尺,縱坡
約二十二分之一。
2.引水路:包括取水口段八十五.三三公尺、引水渠道六百五十四.
八六公尺、沉砂池一百三十八公尺、引水隧道二百九十七公尺及巴
歇爾量水槽四十七.四一公尺,全長一千二百二十二.六公尺。
(1) 取水口
A.取水口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位於多階式固床工上游左
岸,共五門(IT-V-01 至 IT-V-05),自上游往下游依序編
號為一號至五號取水口閘門,閘門通水孔寬六公尺、門扉高
三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五公尺,設計取水量三十秒
立方公尺。
B.取水口側溢道排砂溝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設置於取水
口內右側導流牆,共一門(IT-V-06 ),閘門通水孔寬二公
尺、門扉高二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一.四公尺。
C.取水口側溢道控制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設置於一號排
砂道下游靜水池左側,共一門(IT-V-07 ),閘門通水孔寬
三公尺、門扉高三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一.二公尺
。
D.引水路緊急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設於引水渠道前端,
共一門(HD-E-01),閘門通水孔寬四公尺、門扉高四公尺
,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一.九公尺。
(2) 沉砂池:總長一百三十八公尺,設沉砂溝共十二道,每道淨寬
四公尺。沉砂溝末端設沉砂池排砂暗渠六道及沉砂池清淤退水
路。沉砂池排砂暗渠寬三公尺、高二公尺,沉砂池清淤退水路
寬二.五公尺、高二.二公尺。
A.沉砂池排砂暗渠入口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六門(
BS-V-01 至 BS-V-06),自左岸往右岸依序編號為一號至六
號沉砂池排砂暗渠入口閘門,閘門通水孔寬三公尺、門扉高
二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三公尺。
B.沉砂池清淤退水路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設於沉砂池逆
坡工前,共一門(BS-V-07 ),閘門通水孔寬二.五公尺、
門扉高二.二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三二公尺。
C.沉砂池排砂暗渠出口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設於沉砂池
排砂暗渠末端,共一門(BS-V-08 ),閘門通水孔寬三公尺
、門扉高二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公尺。
3.近自然魚道: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二門(FW-V-01、FW-V-02),
上、下游底版設置各有一門,閘門通水孔寬三公尺、門扉高二公尺
,上游出口底檻標高一百四十五公尺、下游入口底檻標高一百四十
二.五公尺。
(二)蓄水設施:自取水口引水經引水路、分水工、輸水路、入流工送水至
各湖區蓄水;經出流工、導水路及原水導水管供水至淨水場。各湖區
均設置側溢流堰與退水箱涵作為緊急洩降水位使用。
1.分水工及輸水路:分水工型式為扇狀混凝土渠道,計有四條分流工
,高二.五公尺;輸水路型式為混凝土箱涵,沿湖區南側圍堤佈設
,起點為分水工末端,終點為 F 湖區入流工,寬四公尺、高四公
尺,全長約三千七百二十一公尺。
(1) 北投新圳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一門(PEG1),閘門通
水孔寬一.五公尺、高二.五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三十九
.九五公尺。
(2) 南側排水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一門(PEG2),閘門通
水孔寬一.二公尺、高二.五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三十九
.九六公尺。
(3) 北側排水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一門(PEG3),閘門通
水孔寬二.二公尺、高二.五公尺,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公
尺。
(4) 輸水路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二門(PEG4 及 PEG5),
自左岸往右岸依序編號,閘門通水孔寬二公尺、高二.五公尺
,底檻標高高程一百四十公尺。
(5) 輸水路分水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共六門(PEG6 至
PEG11 ),分別設置於 A 至 F 湖區入流工下游處,閘門通
水孔寬四公尺、高二.五公尺。
2.A 至 F 湖區:各湖區之堤頂高程配合地勢,由 A 湖區至 F 湖
區高程漸低,各湖區標高依序為 A 湖區:一百四十一公尺、B 湖
區:一百三十八公尺、C 湖區:一百三十二公尺、D 湖區:一百二
十三公尺、E 湖區:一百二十三公尺、F 湖區:一百一十四公尺。
各湖區包含入流工、出流工、側溢流堰及退水箱涵等設施。
(1) 入流工:A、B、F 湖區之型式為鋼筋混凝土雙孔箱涵(單孔寬
五公尺、高二.五公尺);C、D、E湖區之型式為鋼筋混凝土
三孔箱涵(單孔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設置於環湖
道路下方,起點為高二.五公尺之溢流堰,出口為十公尺寬矩
型渠道,渠道內設置齒墩消能。
(2) 出流工:型式為直徑一.五公尺蝶閥,共六處(BV1 至 BV6)
,設置於南側圍堤與導水路連接,各湖區可獨立供水。
(3) 側溢流堰:型式為半徑一.五公尺之 U 型堰,半圓兩端銜接
一.五公尺長之直線段,設計堰長為七.七一公尺,再以寬三
公尺、高二公尺之箱涵銜接北側排水。A 至 F 湖區之堰頂標
高高程依序為 A 湖區:一百三十九公尺、B 湖區:一百三十
六公尺、C 湖區:一百三十公尺、D 湖區:一百二十一公尺、
E 湖區:一百二十一公尺、F 湖區:一百一十二公尺。
(4) 退水箱涵:各湖區退水箱涵尺寸皆為寬二.五公尺、高二.五
公尺。
(5) 退水箱涵閘門:型式為直提式閘門,分別設置於各湖區北側圍
堤處並與北側排水連接,共六門(SG1 至 SG6),閘門通水孔
寬二.五公尺、高二公尺,底檻標高高程分別為 A 湖區:一
百三十六公尺、B 湖區:一百三十一.五公尺、C 湖區:一百
二十五.一公尺、D 湖區:一百一十六.三五公尺、E 湖區:
一百一十六.一公尺、F 湖區:一百○九.六公尺。
3.導水路及原水導水管:導水路及原水導水管位於湖區南側及西側,
為壓力管涵型式,採直徑一.五公尺之 DIP 管。導水路另設有分
支 A 管、分支 B 管及分支 C 管,直徑分別為○.八公尺、一
.二公尺及○.八公尺。
(1) 導水路幹管與分支 A 管之供水控制系統:幹管與分支 A 管
分流處下游設置一組蝶閥(BV7 ,直徑一.五公尺)。
(2) 導水路幹管流量控制系統:含幹管流量控制閥(FCV1,直徑一
.五公尺)一組、幹管隔離蝶閥(BV8 至 BV9,直徑一.五公
尺)兩組及分支 B 管副閥蝶閥(BV10,直徑一.二公尺),
作為往鳥嘴潭淨水場供水之流量控制用。主流量控制係採用單
噴孔流量控制閥(FCV1),依序由蝶閥(BV8 )作為上游隔離
閥,單噴孔流量控制閥下游處設置蝶閥(BV9 )作為下游隔離
閥;分支 B 管副閥採用蝶閥(BV10)及雙拉桿伸縮接頭作為
隔離閥。單噴孔流量控制閥下游側設置流量計一組(FM1 )。
(3) 導水路分支 A 管流量控制系統:含分支 A 管流量控制閥(
FCV2,直徑○.八公尺)一組、分支 A 管隔離蝶閥(BV11
至 BV12 ,直徑○.八公尺)兩組及分支 C 管副閥蝶閥(
BV13,直徑○.八公尺)一組,作為往草屯淨水場供水之流量
控制用。主流量控制係採用單噴孔流量控制閥(FCV2),依序
由蝶閥(BV11)作為上游隔離閥,單噴孔流量控制閥下游處設
置蝶閥(BV12)作為下游隔離閥;分支 C 管副閥採用蝶閥(
BV13)及雙拉桿伸縮接頭作為隔離閥。單噴孔流量控制閥下游
側設置流量計一組(FM2 )。
(4) 原水導水管退水段:包含幹管下游之蝶閥(BV14,直徑一.五
公尺)及退水段之蝶閥(BV15,直徑一.五公尺)各一組。
四、引水設施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固床工與排砂閘門
1.固床工:屬無閘門控制自由溢流型式,水位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五
及附表一。
2.排砂閘門
(1) 平時關閉。
(2) 需進行排砂操作時,依實際河川流量狀況開啟一至三座排砂閘
門排除取水口前之淤砂。
(3) 颱風、豪雨期間,當河川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一百四十七公尺時
,得依實際河川水位開啟殼型閘門。當河川水位持續上升超過
標高一百四十八‧五公尺時,得再開啟弧型閘門。
(4) 於洪水退後且取水口前庭無淤積時,依序關閉弧型及殼型閘門
。
(二)引水路
1.取水口
(1) 取水口閘門:於取水或進行側溢道排砂溝排砂時開啟閘門,遇
減量取水時,依閘門編號順序個別操作調節。無取水、河川逕
流量低於保留水量、排砂閘門進行排砂操作或於設施及其下游
結構檢查或維護時關閉。水位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六至附圖十
及附表二至附表六。
(2) 取水口側溢道排砂溝閘門:平時關閉。於取水口進行排砂操作
時全開。
(3) 取水口側溢道控制閘門:平時全開。於固床工進行排砂操作時
關閉。
(4) 引水路緊急閘門:平時全開。緊急事件或維修時關閉。
(5) 取水口引水時應優先保留下游水權人引用水量,並考量下游河
川生態維持基本流量。
(6)取水口濁度達三千 NTU 以上時,原則不引水,惟得視本人
工湖蓄水情形適時引水。
2.沉砂池
(1) 沉砂池排砂暗渠入口閘門:平時關閉。各沉砂溝得視淤砂情況
,開啟各該排砂暗渠入口閘門排砂,並於清除淤砂後關閉之。
沉砂池排砂暗渠入口閘門之操作以開啟一門為原則,必要時得
同時開啟兩門。配合取水口閘門開啟時全開。
(2) 沉砂池清淤退水路閘門:平時關閉。於取水口段引水路及沉砂
池需檢查、維護、清理或其他必要狀況時得全開。
(3) 沉砂池排砂暗渠出口閘門:平時關閉。配合沉砂池排砂暗渠入
口閘門開啟時全開。
(三)近自然魚道:平時全開。於魚道檢查、維護、清理、高濁度或其他必
要狀況時關閉。颱風、豪雨或排砂期間,先關閉本閘門,俟恢復引水
時再全開。
五、蓄水設施操作規定如下:
(一)分水工及輸水路
1.北投新圳閘門:平時開啟。年度歲修時關閉。水位流量率定曲線如
附圖十一及附表七。
2.南側排水閘門:平時關閉。下游灌溉需求時開啟。水位流量率定曲
線如附圖十二及附表八。
3.北側排水閘門:平時關閉。下游灌溉需求時開啟。水位流量率定曲
線如附圖十三及附表九。
4.輸水路閘門:於湖區進行蓄水操作時開啟一至兩門。水位流量率定
曲線如附圖十四至附圖十五及附表十至附表十一。
5.輸水路分水閘門:關閉欲蓄水之人工湖區對應之輸水路分水閘門,
其它輸水路分水閘門則全開。
(二)A 至 F 湖區
1.出流工蝶閥:平時關閉,欲供水時全開;其中,A 至 B 湖區主要
供給南投地區,必要時得同時供給彰化地區,C 至 F 湖區則供給
彰化地區。
2.退水箱涵閘門:平時關閉。緊急洩降(颱風、豪雨期間、地震或其
他重大事件有影響人工湖營運安全之虞需降低湖區水位時)、清淤
、維護及相關必要之操作時,由上游至下游依序開啟 A 至 F 湖
區(每次僅限單一湖區操作,且俟該湖區洩降作業完成後,漸進式
開啟其他閘門),經由北側排水放水至烏溪。水位流量率定曲線如
附圖十六及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三。
六、除遭遇緊急狀況外,本人工湖各閘門之檢查或維護均須於操作或維修平台
進行。
七、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閘門開啟前,應於一小時前以國、台、客、英四種語言,向下游
播放放水警報(間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二)退水箱涵閘門開啟或側溢流堰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應於二小時前
以國、台、客、英四種語言,向下游播放放水警報(間隔為十至二十
分鐘)。
(三)排砂閘門或退水箱涵閘門放水時,應先以少量放水示警,以漸增方式
放水,先開啟十公分並持續十五分鐘後,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退水箱涵進行緊急洩降時則不受限制。
(四)排砂閘門或退水箱涵閘門放水過程之調整開度或增加放水量,得不再
廣播或通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仍應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辦理。
(五)播放放水警報時應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警察局、草屯鎮公所、霧峰區公所等機關,
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施工廠商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
八、本人工湖各閘門均備有現場及遠端兩種操作設備,平時以遠端操作為原則
。
九、本人工湖各閘門操作之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紀錄。
十、本人工湖各閘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並應確實記錄建檔
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一、本人工湖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分署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
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