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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5 0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1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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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住宅家電產品並購置高效率
    節能產品,協助產業轉型發展及促進節能減碳綠色消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或委託專業
    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冷氣機:依本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為一級之產品。
    (二)電冰箱:依本部公告之「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
        之產品。
    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廠牌、型號載明於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補助購買期間內購置補助產品並汰換舊產品之自然
    人;購置之補助產品應安裝使用於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住宅用戶。
五、本要點之補助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由本部於辦理補助年度另行公告
    之。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部得於
    「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網站(https://save3000.moeaea.gov.tw
    )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六、每一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補助產品為分離式冷氣機者,其補助產品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
七、申請人於申請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於申請補助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申
    請補助:
    (一)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正本。
        申請表及其相關附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三)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補助產品裝機地址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電費單影本。
    (五)銷售業者所開立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
        。該發票開立日期應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且發票上應無
        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載明申請補助產品之型號;未載明者應
        檢附載明申請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相關單據資料。
    (六)載明申請補助產品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之保證書、保固卡或相關資料
        影本。每一申請補助產品應檢附一份。
    (七)載明回收品項屬冷氣機或電冰箱之環境部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
        費者收執聯)影本。每一申請補助產品應檢附一份,且該聯單載明之
        回收日期應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八、申請人得以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補助;郵寄與網路受理單位、專屬郵政信
    箱及申請網址等,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應備齊前點規定文件,掛號郵寄至公告之郵政信箱;
    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上網連結公告之申請網址,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前
    點規定文件之電子檔(拍照或掃描)。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審核結果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
    至申請人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
九、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按審核通過之補助產品數量,核算
    實際可撥付之補助款。申請人得上網查詢申辦進度,查詢網址由本部另行
    公告之。
    申請案件如需辦理補正,申請人應依補正通知辦理相關事宜。
十、本部得就申請案件抽樣進行電話或現場稽查,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十一、本要點應檢具之申請文件,申請人應如實填寫且保證切實遵守。提出申
      請者視為同意將申請文件中所載之個人資料,提供本部用於辦理申請人
      補助之相關事項。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產品不符第三點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四點規定,或申請
          補助產品未實際安裝使用。
      (三)申請日期晚於申請補助期間或本部公告之提前截止受理申請日。
      (四)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四機回收聯
          單回收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五)統一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未載明申請補助產品
          之型號,或未檢附載明申請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相關單據資料
          。
      (六)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七)申請文件內容不實、偽造變造或虛偽買賣。
      (八)申請人未依第十點規定配合辦理稽查作業。
      (九)同一產品業經依本要點補助,或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經補助後退貨或更換補助產品。
      (十一)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二、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人於申請文件所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十三、專業單位受託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
      形,受託之專業單位應予配合。
十四、補助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於能源署、節能標章或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