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所
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
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點
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
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
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
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點四
秒,高頻持續零點六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
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
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
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零點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零點
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
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
點八秒,高頻持續零點二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
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
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
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
點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
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
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時,得依實
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