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順利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中水與
發展、水與安全及水與環境三大主軸建設項下計畫之相關跨部會審查、政
策協商及績效管制考核等工作,特設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下設水與發展、水與安全及水與環境複評及考核小組(以下簡稱各
小組),協助本小組辦理各項工作。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跨部會計畫修正之審查。
(二)各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各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各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五)聽取各小組工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各計畫推動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四人,分別由本部次長
、內政部次長、農業部次長及環境部次長擔任之;委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
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簡
任層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環境部。
(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十)農業部漁業署。
(十一)交通部公路局。
(十二)交通部觀光署。
(十三)教育部體育署。
(十四)財政部國庫署。
(十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十六)內政部地政司。
(十七)本部水利署。
(十八)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水與發展複評及考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水與發展項下各計畫下列工作:
(一)跨部會計畫之計畫修正初審。
(二)跨部會計畫之各工作計畫評定。
(三)跨部會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工作事項。
六、水與發展複評及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擔任,並由下
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農業部。
(四)環境部。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六)本部產業發展署。
(七)本部水利署。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七、水與安全複評及考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水與安全項下各計畫下列工作:
(一)跨部會計畫之計畫修正初審。
(二)跨部會計畫之各工作計畫評定。
(三)跨部會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工作事項。
八、水與安全複評及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擔任,並由下
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環境部。
(四)農業部。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六)本部水利署。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九、水與環境複評及考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水與環境項下各計畫下列工作:
(一)計畫修正之初審。
(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各工作計畫之評定。
(四)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工作事項。
十、水與環境複評及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擔任,並由下
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四)農業部。
(五)交通部。
(六)教育部。
(七)環境部。
(八)本部水利署。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十一、各小組得實地訪查各計畫各機關(單位)執行情形,並視需要邀請專家
學者擔任訪查委員。
十二、本小組及各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十三、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十四、本小組及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
派代理人代理主持。
十五、本小組及各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及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六、水環境計畫編列預算之各中央機關及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成立專案小組督導所編列預算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並配合本小組加
速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