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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東湧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1202085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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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與有效運用東湧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集水區降雨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連江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連江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管
    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連江縣東引島,北澳口之東引淨水廠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溢洪道。
    (三)壩頂取水設施。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之運
        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且
        馬祖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越域引水:以水庫蓄水調節為目的,在不同集水區之間調配水資源,
        而自各水庫及截流系統進行水量調度引水之行為。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東引地區各水庫與海淡廠相互配合運用。
六、本水庫於壩頂設有抽水機組,用以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至東引淨水廠,處
    理後供應東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
七、本水庫應配合東引地區各水源供給量及需求量,由連江縣自來水廠統籌調
    度運用。
八、本水庫水源除自身集水區降雨逕流外,另包括紫沃水庫、中央水塘等抽引
    水量,各越域水量應避免本水庫溢洪道發生溢流。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設施為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道,當水庫水位超過滿水位
    標高二○‧三公尺時自然溢流。
十、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若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十九‧三公尺時,應停止
    各越域引水之水量,俾預留防洪蓄水空間。
十一、當本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三公尺即將自然溢洪時,應隨時注
      意水情資訊,俾作適時處置。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應依
      據水庫水位狀況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全
      威脅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以壩頂取水設施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水庫水
      位。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