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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2214069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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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及公共
    藝術設置辦法規定之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落實本部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
    行,特設經濟部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
二、本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督導公共工程
    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本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審議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
        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四、本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本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