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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太陽光電電價競標回饋金撥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北辦字第1130104216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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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太
    陽光電電價競標回饋金(以下簡稱電價競標回饋金)之運用,明確用途、
    撥付程序及追蹤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價競標回饋金,指本局開發之彰濱產業園區、雲林離島式基
    礎產業園區內,核准承租並已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之地面型太陽光電業者,
    依其財務規劃承諾提出挹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回饋金。
三、本局以電價競標回饋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撥付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以
    下簡稱受補助對象)作為回饋金使用,並應以案場所在區域鄰近鄉鎮為主
    要回饋對象。
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當地生態環境及促進當地漁業健全發展事項。
    (二)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三)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四)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
    (五)文化活動補助事項。
    (六)社會福利補助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使用計畫行政作業費用。
    (八)其他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回饋金百分之十
    。
五、受補助對象應填具回饋金使用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回饋金使用計畫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願景及目標。
    (二)計畫工作項目。
    (三)查核工作及期程。
    (四)預期效益。
    (五)經費分配。
六、回饋金使用計畫之作業規定: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函送次一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每年十
        一月底前函送當年度期末報告,送本局審核。
    (二)回饋金使用計畫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受補助對象應依審核通過之回饋
        金使用計畫執行並納入預、決算辦理;未將回饋金使用計畫函送本局
        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回饋金使用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應於計畫執行之當
        年度八月底前送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可執行。
    (四)原經本局審核通過所核定之補助經費,仍應於執行計畫年度六月底前
        ,依前一年度實際電價競標回饋金總額修正回饋金使用計畫,由本局
        重行核定補助金額。
七、回饋金使用計畫補助經費分二階段撥款:
    (一)期初經費:
        1.撥款條件:提出回饋金使用計畫,並經本局審核通過。
        2.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3.應檢具資料:回饋金使用計畫核定通知函、修正後回饋金使用計畫
          、請款收據。
    (二)期末經費:
        1.撥款條件:繳交期末報告,並經本局審核通過。
        2.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依當年度實際支用金額結算
          ,但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減列前期已撥款項差額)。
        3.應檢具資料:期末報告及審查通過之佐證文件、經費支用表(須列
          出支用用途及全部實支)、納入預算或墊付證明文件。
八、年度結束前,當年度實際支用金額未達全部已撥補助經費者,其賸餘數應
    全數繳回。
    年度結束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不得保留至次一年度運
    用。
九、本局得不定時實地查訪,受補助對象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該筆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之款項扣回,未於當年度扣回者,應於
    次一年度預算額度內減列。
十、回饋金使用計畫補助經費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受補助對象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補助對象應於每半年上網公布前半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運用情形相
    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
    理由等。
十一、本局於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察回饋金使用計畫辦理
      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辦理相關推廣活動,受補助對象應予配
      合。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