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考量疫情持續影響,為避免對業者造成衝擊,經檢討後旨揭商
品檢驗之實施日延後六個月(嬰兒用沐浴椅原定於一百十一年
四月一日延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實施;椅上架高座、家用嬰
兒搖床與搖籃及斜躺搖籃等三項商品原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
日延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實施;兒童椅及凳、家用遊戲圍
欄、安全護欄、手提嬰兒床及腳架、桌邊掛椅等五項商品原定
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延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
提供業者更充分時間完成檢驗程序。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
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
施檢驗椅上架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
兒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
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