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款規定,為
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規範限制婚宴場地人流而發生營運困難之婚
宴業者,補貼其訂單被取消或延期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婚宴業者:指提供婚禮宴客餐飲服務之業者。
(二)婚宴取消:指預定之婚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
日間取消之情形。
(三)婚宴延期:指預定之婚宴於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經預
定人與婚宴業者協議延期辦理。
三、本要點補貼受理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
日止,或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支應。
五、補貼對象爲符合下列事項之婚宴業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無
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且
(二)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內登
錄餐飲業相關資訊。
六、補貼金額:
(一)婚宴取消:每場婚宴補貼訂單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
(二)婚宴延期:每場婚宴補貼訂單金額百分之十二點五,最高新臺幣三萬
元。婚宴訂單金額因延期有所調整者,以原訂單金額為準。
同一婚宴業者就相同當事人之預定婚宴,依前項提出之補貼申請以一次為
限。
七、婚宴業者應遵循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間,不得有以
下情形:
1.解散或歇業情事。
2.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
額累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情事。
3.違法解僱勞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4.違反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
定裁處者。
(二)近一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
大之情事。
(三)不可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貼明細表(附件二)。
(三)證明文件:
1.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之訂席服務定型化契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契
約成交文件(包含婚宴當事人去識別化資料、訂席日期和預定桌數
等項目)。
2.取消或延期證明文件:
(1) 取消:訂金支付紀錄及訂金退款紀錄。
(2) 延期:訂金支付紀錄及婚宴延期證明。
(四)申請業者存摺影本。
九、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一律採線上申請。
(二)未依本要點之格式上傳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部
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須補正,經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者,婚宴業者應於通
知送達次日起七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
回申請。
(四)婚宴業者申請文件有疑義時,本部或委託單位得要求其於通知送達次
日起七日曆天內,檢送如營業地址之內裝及外部照片、所開立發票品
項及價目表等佐證資料,以證明業者營業場所確可辦理婚宴等符合本
要點補貼之資格,經本部依其所提資料實質審查認定與申請資格不符
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十、查核作業:
(一)為驗證申請資料之真實性,婚宴業者應配合本部進行查核。
(二)婚宴業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駁回申請,已獲補貼者,本
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1.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未配合本部進行查核。
3.違反第七點規定之業者應遵循事項。
4.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5.其他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一、本部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