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為辦理推廣貿易基金預算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執
行「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以下
簡稱 CGSS 系統,網址:http://subsidy.nat.gov.tw) 之查詢及登錄等
作業,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適用範圍
(一)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應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四條所列補助對象,包括對行政法人、國內團體(含財團法人及社團
法人)、學術團體、公司或行號等之補(捐)助;惟不包括對個人、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補(捐)助,以及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審議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預算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科技
研究計畫部分。
(二)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外,業務單位應分別於申請、核定及結報階段
將與案件有關資料登錄於 CGSS 系統,並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
及次年三月底前至 CGSS 系統完成當年度第一季至第四季資料是否開
放查詢之註記,以供跨機關(構)及外界查詢。
(三)業務單位於補(捐)助民間團體計畫或年度開始前,得就業務特殊性
考量,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民間單位代為辦理補助事宜,並
責由代辦單位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受理申請及核定作業
(一)業務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案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或預算年度開始前,將案
件申請資料登錄於 CGSS 系統。登錄資料應包括:
1.基本資料:預算年度、申請日期、工作計畫名稱及民間團體資料,
其中民間團體編號類型應以統一編號為優先,其次為法人登記編號
或團體立案證號。
2.補(捐)助資料:補捐助事項或用途、活動(計畫)期間、活動總
經費、團體自付金額、申請機關補助金額、申請他機關補助之他機
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二)業務單位於簽辦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案件時,應於簽文內至少敘
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查詢 CGSS 系統資料之書面或電子檔案,以利審
核及核定:
1.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得予
補(捐)助之條件。
2.所需預算來源,及預算是否足敷支應申請案。
3.運用 CGSS 系統查詢結果:
(1) 申請全額補助者:該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構)同
時申請補(捐)助金額或重複補助等情形。
(2) 申請部分補助者:該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構)同
時申請補(捐)助金額,且向數個機關(構)申請補(捐)助
合計金額有無超出所需總經費或重複補助等情形。
(三)主計室於會簽業務單位自行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時,應審核
該案是否已依前款規定辦理;業務單位於代辦單位報送申請案件時,
應審核各案是否已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民間團體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業務單位應將獲同意補(捐
)助案件之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資訊,於核定日後五個工作日
內登錄於 CGSS 系統。
(五)業務單位受理補(捐)助案件申請至核定日間隔五個工作日內,得於
核定日後三個工作日內一併至 CGSS 系統辦理資料登錄作業。
四、預撥作業
(一)業務單位自行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應審核受補(捐)助團
體檢具之請撥資料(包括申請書、領據、承諾書等)是否符合「辦理
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並至 CGSS 系統查詢有無其他機關(
構)對同一團體、同一案件予以補(捐)助及補(捐)助金額合計超
出其所需經費或重複補助等情形,及檢附書面或電子檔案查詢資料,
連同前點第四款書面或電子檔案登錄資料,據以作為是否簽陳預撥補
(捐)助或調整補(捐)助金額。
(二)業務單位應於核定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前款預撥款之撥款日期、金額
登錄於 CGSS 系統,連同前款簽辦案件併檢附書面或電子檔案登錄資
料及辦理預撥款所需資料,送主計室審核。
五、結報核銷作業
(一)業務單位應審核受補(捐)助團體檢具之請撥資料(包括領據、成果
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等)是否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規定,並至 CGSS 系統查詢有無其他機關(構)對同一團體、同一案
件予以補(捐)助及補(捐)助金額合計超出其所需經費或重複補助
等情形,及檢附書面或電子檔案查詢資料,連同第三點第四款書面或
電子檔案登錄資料,據以作為是否補(捐)助或調整補(捐)助金額
;經代辦單位審核若有不符情形者,應陳報業務單位協處。
(二)業務單位應同時將前款預計核定結果登錄於 CGSS 系統,並檢附書面
或電子檔案登錄資料及辦理核銷撥款所需憑證資料,連同前款簽辦案
件併送主計室審核。登錄資料應包括:
1.撥款或核銷日期、金額(除年度終了前未及結案者外,核銷及撥款
金額應一致)。
2.撥款資料(含工作計畫、撥款日期、撥款金額等)。
3.是否編製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三)主計室應審核業務單位所送之單據憑證等資料是否齊全,及有無檢附
上開核定、撥款及結報階段 CGSS 系統書面或電子檔案查詢結果及登
錄資料,據以辦理後續會計作業。
六、業務單位查詢民間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向不同機關申請補(捐)助金額合
計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應以他機關核定金額為基礎加總計算;若他機關
尚未完成審查核定,則以民間團體向他機關申請金額為基礎加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