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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1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0024138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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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以經商字第 09502428980 號公告之「零
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部補充解釋
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2  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占率」之
    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應以經濟部編印之「服務產業主管機關、法令依
      據及許可別」表中所列之小、細業別為準。
    2.市占率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某事業在國內之銷售量或銷售額等「變數」
      ,占該特定市場所有供應廠商總銷售量或總銷售額等「變數」之百分比
      例。
    3.前揭「變數」除以銷售量、銷售額計算外,生產量、生產值、產能、員
      工人數、營收金額及資本額等,亦可作為計算市占率之輔助認定資料。
    4.「特定市場」之劃定,原則上以規劃有短程交通網路之個別直轄市、縣
      (市)或相鄰之直轄市、縣(市)為一地理市場範圍。
    5.市占率計算所使用之資料,一定期間應以利用全年資料為準;資料來源
      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就各行業所作之普查資料、業者向稅捐機關申報及稅
      捐機關自行查得之稅務資料,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查得之資料等為準據
      。
二、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方式,得於商品
    (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 1  年以上;並得記
    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禮
    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