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於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以經商字第 09502428980 號公告之「零
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部補充解釋
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2 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占率」之
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應以經濟部編印之「服務產業主管機關、法令依
據及許可別」表中所列之小、細業別為準。
2.市占率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某事業在國內之銷售量或銷售額等「變數」
,占該特定市場所有供應廠商總銷售量或總銷售額等「變數」之百分比
例。
3.前揭「變數」除以銷售量、銷售額計算外,生產量、生產值、產能、員
工人數、營收金額及資本額等,亦可作為計算市占率之輔助認定資料。
4.「特定市場」之劃定,原則上以規劃有短程交通網路之個別直轄市、縣
(市)或相鄰之直轄市、縣(市)為一地理市場範圍。
5.市占率計算所使用之資料,一定期間應以利用全年資料為準;資料來源
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就各行業所作之普查資料、業者向稅捐機關申報及稅
捐機關自行查得之稅務資料,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查得之資料等為準據
。
二、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方式,得於商品
(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 1 年以上;並得記
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禮
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