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機制有
統一運作原則可遵循,並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性別平等編組名稱統一為「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
三、工作小組召集人,行政機關為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惟設置單一副首長之機
關,得由幕僚長以上人員擔任;事業機構為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四、工作小組委員人數,視各機關(構)規模,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並至
少含 1 位外聘民間委員,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五、工作小組成立之目標為「推動本機關(構)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
視之環境」。
六、工作小組之共同任務如下,另各機關(構)得依業務範疇增加專業任務: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並督
導所屬機關(構、單位)規劃辦理各項性別平等工作。
(二)對性別平等業務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七、工作小組每半年召開 1 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並將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決議事項等納入工作報告及分工追蹤
管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