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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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9200090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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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安全護欄商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
產製商品檢驗,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本局即可受理商品驗證
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之申請,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