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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地礦人字第112185010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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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聘僱人員之管
    理及提升工作績效,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聘僱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就受考人工作品質、工作時效、服務態度、工作配合、差
        勤、品德操守所辦理之定期考核。
    (二)年終考核: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成績於年終所辦理之考核,任職至
        年終未滿一年者,亦須辦理年終考核。
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就受考人工作情形
        ,依本中心聘僱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進行考核
        ,如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待加強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二)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並依本中心聘僱人員
        年終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初評後,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送本中心
        人事室彙辦,並提本中心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初核後,陳主
        任核定。
五、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六、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
    (四)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或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實證
        據。
    (五)連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四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
    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各單位辦理聘僱人員考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
    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及給
    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於本中心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時,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調增薪點一級,已達該職務聘(僱)用計畫
        書(表)最高薪點者,維持原薪點。
    (二)乙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
    (三)丙等:次一年度不予續聘僱。
    聘僱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調
    增薪點。
    考列丙等人員除情況特殊外,至遲於契約屆滿前二十日以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