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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展館興建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貿人字第1120850589A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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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行政院核定由本局負責之會展
    場館規劃與興建,特設置展館興建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辦理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
    (二)協調用地取得及相關事宜。
    (三)洽徵代辦機關及簽訂代辦協議書。
    (四)會同代辦機關確認規劃設計成果。
    (五)協助代辦機關辦理都審、環評、結構外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綠建
        築審查及特種建築物申請等各項前置作業審查。
    (六)督促代辦機關監督廠商辦理場館興建事項。
    (七)協助代辦機關辦理消防、用電、給水等各項申請與審查事項。
    (八)辦理計畫經費及研考業務。
    (九)協助辦理營運招商作業。
    (十)其他。
三、本辦公室置召集人 1  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之。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 1  人、副執行秘書 1  至 2  人,經辦業務人員由
    本局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