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稱本
專區)能有效營運管理,促進本專區作為離岸風電人才培訓及海洋科技產
業研發基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區以本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專區之營運服
務、設施與環境維護,委託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進駐對象:指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
業、在本專區從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及其他經管理
機關同意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二)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指滿足本專區內及周邊生活圈生
活所需之各類型支援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且該事業執行之業務必須
符合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容許使用項目。
四、進駐對象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以從事技術產品或服務
之開發、研究發展或試量產及量產為限。
五、本專區業務由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專區管理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專區之空間規劃、配置及管理。
(三)與產、官、學、研等單位之鏈結,整合跨領域創新應用發展。
(四)培育新創公司落實技術產業化。
(五)本專區進、離駐作業事項。
(六)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七)進駐對象之財務計畫諮詢。
(八)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市場、人才、技術及相關計畫資訊之調查,
並建置資料庫。
(九)進駐對象之營運輔導,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維運、營繕管理及工安環
保等服務事項。
(十)辦理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相關之人才培育及技術研討課程。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管理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諮詢會,擔任本專區營運管理諮
詢單位。
七、申請進駐本專區之申請人,應提出進駐計畫。
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進駐計畫之內容須配合我國離岸
風電、海洋科技產業之發展或培養本國技術人員。
第一項進駐計畫之核定、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規約,
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專區之進駐程序及契約範本,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八、為確保進駐計畫之落實,本專區進駐對象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應將經會
計師簽證之決算書或營運狀況資料,送管理機關查核。
九、符合下列條件可享進駐本專區優先權:
(一)執行政府相關研究計畫或參與業界合作計畫。
(二)與國外場域交換移地研究。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通過之個案。
前項第二款涉及國際合作事項,不含兩岸交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