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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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第32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9046046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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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未改善」,係指用戶於輸配電業或再
生能源發電業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送達日起二個月內之指定期間,拒絕改修或
未改修至符合基準或規定者;該次改修經確認已符合基準或規定後,於六個月
內發現同一電號仍有與該次相同之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者,以未改善
論。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