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水利署所屬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
稱中水分署)辦理「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權益損失救濟方案(以下簡稱本救濟方案
),特依據行政院一○四年四月十日院臺經字第一○四○○一七三○一號
及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一○八○○○七九五九號函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因配合本計畫用地,於喪失農保資格後加入國民年金保
險(以下簡稱國保)之農保權益關係人。
三、本要點所稱農保權益關係人,係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
)及其相關資格審查辦法所稱之被保險人,並須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
日前其農保年資已滿一年。
四、本救濟方案內容如下:
(一)農保轉國保保險費之差額(以下簡稱保費差額)救濟:農保權益關係
人之保費差額按月計算,每年補助一次,並至其身故為止。
(二)農保轉國保健保費之差額(以下簡稱健保差額)救濟:農保權益關係
人之健保差額按月計算,每年補助一次,並至其身故為止。
(三)老農津貼與老年年金給付之差額(以下簡稱年金差額)救濟:
1.已領取老農津貼之農保權益關係人,於領取津貼期間,若無領取政
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情形,不因喪失其農
保資格而影響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無年金差額補助。
2.農保權益關係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並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
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其他請領資格時,按月計算其年金差額,每
年補助一次,至其身故為止。農保保險年資不足以請領老農津貼之
農保權益關係人,自喪失農保後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之國保保險年資
,視為農保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四)喪葬津貼救濟:
1.未滿六十五歲農保權益關係人亡故時,請領國保喪葬津貼與農保喪
葬津貼之差額,一次性補助。
2.六十五歲以上農保權益關係人亡故時,其農保喪葬津貼,一次性補
助。
3.前二目喪葬津貼補助比照農保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實際支出殯葬
費者領取。
(五)生育給付救濟:
1.農保權益關係人分娩、早產時,一次性補助;流產者(比照農保條
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定義),視個案狀況認列補助。
2.夫妻同時為農保或國保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
,並擇一請領。
(六)身障給付救濟:
1.身心障礙等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之身障等級
(輕、中、重度及極重度)辦理。
2.未滿六十五歲之農保權益關係人: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依國保規定辦理;輕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比照國保月投保金額,
依本款第四目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3.六十五歲以上之農保權益關係人:依障礙程度,比照農保月投保金
額,依本款第四目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
心障礙者,比照農保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終止補助。
4.補助標準依「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四條規定:
(1) 輕度身心障礙:第十二等級:給付一百日。
(2) 中度身心障礙:第八等級:給付三百六十日。
(3) 重度身心障礙:第四等級:給付七百四十日。
(4) 極重度身心障礙: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
前項各款規定之救濟,依相關規定逐年核實調整。
五、前點規定之救濟金額自農保權益關係人實際喪失農保資格之翌日起計算,
並依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向中水分署申領。
六、救濟給付作業方式:
(一)中水分署接獲農保權益損失救濟方案給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後,於三十日內審查完妥,並函復審查結果。
(二)申請文件完備經審查應予以發給者,中水分署將款項匯入農保權益關
係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三)申請時間及應檢附文件:
1.保費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持
申請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保繳費證明單據、本人國內金融帳戶
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2.健保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持
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繳費證明單據、本人國內
金融帳戶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3.年金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持
申請書、實際居住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
個人財產總歸戶清單、最近三十日內建物謄本、本人國內金融帳戶
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4.喪葬津貼救濟:由實際支出殯葬費者持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或檢
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載有申領人姓名與亡故
者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單據、申領人國內金融帳戶影本,於事故發
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5.生育給付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持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核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書、本人國內金融帳戶影本,於
事故發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6.身障給付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持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核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書、本人國內金融帳戶影本,於
事故發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七、依本要點得申請之救濟,自得請領之日,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