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以再生能源電力及其再生能源憑
證(以下簡稱憑證)為標的之媒合相關作業,由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以下簡稱憑證中心)利用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媒合服務,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賣方:係指發電設備已於憑證中心平台完成登錄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
再生能源售電業者。
(二)買方:係指有再生能源需求之法人。
(三)媒合:係指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供給與需求資訊,
並以競標方式協助買賣雙方成立交易。
三、參與媒合之賣方與買方應先取得憑證中心平台會員,並經憑證中心審核符
合者,賦予媒合資格。
四、媒合事項辦理如下:
(一)本局於憑證中心平台公告媒合期程,並通知賣方與買方於預登記起始
日起進行登錄。
(二)賣方應於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憑證中心平台登
錄下列事項:
1.能源類型與可出售之裝置容量。
2.可出售預估電量。
3.可出售年期。
4.出售方式:整批出售或零售。
5.其他注意事項(如無則免)。
(三)買方自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預登記,流程如
下:
1.買方至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需求年期、年度需求電量、需求原因。
2.憑證中心完成審查買方預登記資訊後,通知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
費率=第一年年度需求電量(換算成憑證張數)× 憑證服務費 ×50
%。
3.買方完成繳納後應上傳繳款證明至憑證中心平台。買方如逾期未繳
納保證金,則取消其當次媒合資格。
4.買方預登記截止後如無買方進行登錄或繳納保證金,則取消辦理當
次媒合。
(四)憑證中心應於賣方與買方預登記截止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
結果事項如下:
1.憑證中心於確認賣方預登記資訊無誤後,通知賣方得查看已去識別
化之買方登錄資訊。
2.憑證中心於確認買方繳款資訊無誤後,通知買方具參與出價資格,
並得查看已去識別化之賣方登錄資訊。
3.預登記截止後,如無賣方或買方進行登錄或無買方繳納保證金,則
取消辦理當次媒合。
(五)賣方於取得買方資訊三個工作日內,得修正年期、數量,並完成底價
登錄。賣方逾期未登錄底價,撤銷其已登錄賣方預登記資訊,並取消
其當次媒合資格。
(六)憑證中心於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賣方登錄底價之競標商品,經審查
核可後,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上,並通知買方進行競標出價。
五、買方競標出價規定
(一)買方於競標出價時,應確認並同意賣方登錄事項,始得進行出價。
(二)買方對競標商品出價方式:
1.整批出售競標商品:提出購買價格一次,並得對價格修正二次。
2.零售競標商品:提出購買價格與數量一次,並得對價格與數量修正
二次。
(三)買方經憑證中心確認有完成競標出價程序者,予以退還保證金,未完
成者,不予退還。
六、競標商品媒合以高於底價之出價排列優先順序,其順序如下:
(一)整批出售:由出價價格最高之買方為得標人。
(二)零售:依買方出價價格高低排序,以最高價為第一順位得標人,如該
競標商品尚有數量得分配,則第二順位買方同列為得標人,以此類推
。
如兩個以上買方出價價格同為最高時,其優先順序按完成出價時間決定之
。
七、競標程序完成後,憑證中心於平台公告並通知賣方與買方媒合結果。
賣方與買方依媒合結果進行簽約,並應於媒合結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憑
證中心遞交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但有正當事由,
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延展後仍未能遞交
者,取消媒合結果。
八、買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憑證中心確認後,取消其得標資格並限制其一
年內不得使用憑證中心平台媒合功能:
(一)競標商品有其他注意事項而未依其進行競標出價。
(二)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
(三)其他影響媒合服務進行之行為。
因前項情形而取消買方之得標資格時,整批出售競標商品得於下次媒合競
標期程重新辦理。零售競標商品保留合格得標買方資格續行辦理,取消得
標之數量得於下次媒合競標期程重新辦理。
賣方或買方於媒合結果後,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拒不簽約者,準用前二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