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二款,為執行餐飲
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畫,以擴大銷售管道,促進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辦理期間自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餐飲業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業者: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
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內登錄「餐飲業」相關資訊。
3.以實體店經營餐飲業務、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4.目前無導入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一者。
(二)上架外送服務方案,指以下服務方案之一:
1.上架服務,例如:上架、拍照、網路、硬體租賃、點餐自取等。
2.行銷服務,例如:推薦置頂、專區推廣、滿額折抵、抽獎活動、免
運活動、折扣碼優惠等。
3.配送服務,例如:汽車貨運業透過數位平台進行餐飲接單、配送等
作業。
(三)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上架外送服務方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公
告之業者:
1.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且設立一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上架外送服
務方案之相關優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2.提供配送服務者,應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G101061 汽車貨運業」
、「G101071 汽車路線貨運業」。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
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內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
3.最近一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5.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三個月期、一項以上上架外送服務方
案契約,且未受本部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推動計畫補助之餐飲業者。
每一餐飲業者僅得受補助一次,每一餐飲業者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契約價金。
五、欲申請公告為服務提供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電子方式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部為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推廣計畫書(附件二):載明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合作
業者、推動作法等。
前項申請,本部於必要時得召集會議審查。就符合資格者,公告名單;就
不符資格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申請。
六、補助款之申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業者完成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簽約、
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並先對餐飲業者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後,由服
務提供者代餐飲業者以函文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
(一)餐飲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附件三)。
(二)餐飲業者與服務提供者雙方簽名或蓋章之上架外送服務方案契約書影
本。
(三)服務提供者對餐飲業者之發票。
(四)請款領據(附件四)。
(五)申請補助總表(附件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服務提供者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本部預先審
查。
第一項申請,本部得就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公告餐飲業者名單;就不符合
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
請。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或得將該服務提供者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服務提供者或餐飲業者未配合本部之查核。
(二)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三)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四)服務提供者或餐飲業者事後不符本要點所定之條件。
(五)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服務提供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提供上架外送服務方案,或餐飲
業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致上架外送服
務方案未持續使用滿三個月者,本部得依其未滿期間之比例追回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支應,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款
之申請並公告之。
本部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對服務提供者之簽約家數及區域限制
之。
九、本部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