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9025.19.90.10-1「體溫計」自109年3月4日至109年3月31日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9046011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國內防疫等級已升級至

    一級開設,國內機構團體、藥局為防疫武漢肺炎,確有大量使用體溫計需

    求,為優先供應國內使用,爰公告旨揭事項,並排除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前述限制,未來視疫情再檢討調整。

二、出口貨品如非紅外線額溫槍,出口人得檢附申請書(含出口貨品名稱、規

    格及數量)及型錄等文件,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出口。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1  份如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