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補助管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源字第11215093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部水利署)為推動行政院核定之「蓄水建造物
    更新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水庫設施改善工程及安全評
    估工作、庫區清淤浚渫工程、蓄水範圍保育工程、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
    畫等之執行與管考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計畫補(捐)助之各單位屬法人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應
    受本部水利署監督。

三、補助金額最高為計畫核定之補助經費,其決算時,若補助經費超出原核定
    補助經費,得報本部水利署同意增列補(捐)助,否則超出部分應由受補(
    捐)助單位自行負擔。

四、年度執行之案件應以本計畫核定項目為原則,申請補助之各單位原則於每
    年11月底前提報次年度需求,經本部水利署辦理必要現勘及審查後核辦。
    惟遭遇天災重大災損或異常事件影響其功能正常需緊急改善時,則將視本
    計畫經費動支情況,適時納於本計畫中推動辦理。

五、受補助工程(作)執行之審核
  (一)工程基本設計之審核:工程經費未達5,000萬元之案件,工程基本設計
      由執行單位自行核定;工程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低於5億元案件,應於
      實際規劃設計約達百分之30時,檢送相關圖說與詳細經費概算,報由本
      部水利署辦理審議覈實工程經費後代辦經濟部部稿核備,並副知該部研
      發會、會計處及國營會。
  (二)安全評估計畫書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報經濟部核定。

六、案件經核定後,執行單位應依會議(或會勘)結論修正或辦理設計及編製發
    包預算書,暨自行審定初稿及成立預算後依規定辦理招標。另執行工程設
    計時,應秉持永續、節能減碳原則及考量綠色環境內涵,以適當比例經費
    採用綠色工法、材料或綠色能源相關產品。

七、請領補(捐)助款時,執行單位應檢附工程發包概況表(格式一)、工程預算
    書副本一份、工程契約書副本一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格式二)及執
    行進度表,並函知經費撥匯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全部代號)及帳戶名稱
    ,若執行單位為政府機關另須檢附全部補助款之納入預算證明,依下列方
    式,由本部水利署開具付款憑單逕撥。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一百。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以下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
      分之三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即累計百分之六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餘
      款。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執行進度
      達百分之三十時,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即累計百分之六十);執
      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五(即累計百分之
      九十五);整體案件完成驗收結(決)算後,檢附驗收相關文件,請撥結
      (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之差額。
    前項補助款之計算以發包金額作為計算基準。
    前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工程(作)完成後如有孳息收入,應繳回本部
    水利署俾解繳國庫。

八、工程(作)發包施作後,如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須展延工期時,應
    由執行單位檢附相關資料送本署備查。

九、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時,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工程金額未超過原契約
    金額且不影響原核定計畫功能者,由執行單位自行辦理後將變更設計預算
    書送本部水利署備查;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如超出原契約金額,應將
    變更設計預算書送經本部水利署同意後可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內覈實辦理,
    超出原核定補助額度之部分得報本部水利署同意適當補助增列,否則超出
    部分應由執行單位自行負擔。

十、各執行機關(構)請撥各期之經費,其相關支出憑證由各執行機關(構)妥善
    保存,併製作經費累計表(格式三),以備查核。

十一、執行單位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及決算後60日內,檢附經費累計表2份、
      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格式四)及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照片
      、工程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結)算書等文件一併送本部水利署核銷,如
      有賸餘款及其衍生之罰款或其它收入等時,應併同繳還。

十二、工程發包施工後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或施工期程跨年度,確實
      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工並全數核銷(原則應分段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
      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格式五)2份連
      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部水利署彙陳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保留款經
      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與相互移用。

十三、本部水利署及審計單位得隨時派員督導或查核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
      情形,執行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四、工程履約管理、災害處理應依從執行單位之規定辦理。

十五、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等事宜,由執行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設計、發包及施工,切實依預定進度執行,並於工程發包施工後每
      月10日前將施工進度表電子郵寄或傳真本署(工作執行進度分配原則如
      下:工程發包前作業至簽約完成,進度權重以百分之30計;簽約完成後
      至完工驗收,進度權重以百分之65計;最後百分之5為驗收後至完成核
      銷;惟淤積浚渫工程因防汛期需暫緩浚渫作業,得依實際情形適度調整
      。)
十六、各年度補助經費之核定,以執行單位計畫執行成效、行政作業配合度、
      工程相關資料正確性及準時性,與工程完工後之維護、管理狀況及其營
      運績效等之整體表現為主要依據。

十七、本署將視各項工程整體表現,函請執行單位辦理獎勵或懲處業務及相關
      人員。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