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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八年度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18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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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眾節約瓦斯及天然氣之使用,協助產業
    發展及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對於民眾購置高效率燃氣器具予以補助,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
    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能源局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下簡稱受補助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燃氣台爐:其依本部公告之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
        級之雙口爐以上產品。
    (二)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其依本部公告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
        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受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型號載明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網站(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
四、補助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四億四千萬元為原則。
    第一項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即將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及
    提前截止申請補助。
五、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止
    。
六、每一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強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新臺幣二千
        元。
    (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或燃氣台爐:
        新臺幣一千元。
七、申請人條件及補助臺數限制:於補助購買期間購置受補助產品之自然人,
    且安裝使用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場所;同一電號用戶之
    受補助產品,以燃氣台爐及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各一臺為限,電號不同但為
    同一申請人者,亦同。
八、申請人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一)一百零八年度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銷售人開立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或
        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發票及收據均應
        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均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
        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單等資料。
    (四)屬表燈非營業用戶且為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
    (五)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九、申請人得以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郵寄或網路受理單位、地點、專屬郵政
    信箱、申請網址等,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
    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應備齊前點規定文件,並於申請補助信封上註明「申
    請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掛號郵寄至公告之受理地點或專屬郵政信箱
    ;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上網連結公告之申請網址,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前
    點規定文件之電子檔(拍照或掃瞄)。
十、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申請人得上網查詢申辦進度,網
    址由能源局另行公告之。
十一、能源局得就補助案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十二、本要點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如實填載且保證切實遵守。提出申
      請即視為已同意將申請表中所載之個人資料,提供能源局用於辦理申請
      人補助之相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
      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網路申請者免)。
    (二)檢具文件不齊或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人資格不符。
    (四)受補助產品項目或型號不符。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七)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或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
        號之銷售明細單等資料。
    (八)申請文件內容不實、偽造變造或虛偽買賣。
    (九)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稽查作業。
    (十一)同一受補助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二)受補助產品超過第七點規定數量者,其超過之部分。
    (十三)經補助後退貨或更換受補助產品。
    (十四)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十五)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一律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
      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或節能標
      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網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