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575 (九十六年版)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
以下簡稱冰水機組)。
二、冰水機組應依 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規定,於全載標準試驗條件,及
各積垢容許值皆為零值下,試驗其性能係數(COP) ,性能係數(COP)
之實測值應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前項性能係數(COP) 實測值不得低於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如附
表一),且額定製冷能力及性能係數(COP) 之實測值,均應在產品標示
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
,以供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正本
。
(二)法人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登錄編號:
(一)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正本。
(二)冰水機組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並加蓋申請廠商印鑑或代表廠商之
負責人簽名。
(三)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所登載之產品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以同一型式冰水機組申請時,應附能源效率符合
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前項第二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 TAF)、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簡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美國製冷空調供熱工業協會(
Air-Conditioning, Heating, and Refrigeration Institute,簡稱
AHRI)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載明
能源效率檢測方法符合 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規
定。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同一型式冰水機組,指除產品型號不同外,關鍵組件型
號及製造商相同之冰水機組。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所載額定製冷能力及性能係數(
COP) 標示值,按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所
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及登錄編號。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供國內使用之冰水機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
請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登錄編號:
(一)關鍵組件型號或製造商變更。
(二)產品型號變更。
(三)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
率分級基準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圖樣等相關規定。
七、廠商製造或進口已取得登錄編號之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前,應逐台至管理
系統登錄及下載管理序號,並標示於冰水機組銘牌中。
八、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前,應於冰水機組明顯處以銘牌標示
下列事項:
(一)產品類型。
(二)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者,並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
話及地址。
(三)產品型號。
(四)製造年月。
(五)製造號碼。
(六)額定電壓(V) 、相數及額定頻率(Hz)。
(七)產品登錄編號。
(八)管理序號。
(九)額定製冷能力(kW)。
(十)額定製冷消耗電功率(kW,數值未達 1kW 時以 W 為單位)。
(十一)性能係數(COP)。
(十二)能源效率等級。
前項標示事項,除單位符號或特殊符號無法以中文標示外,應以中文為之
,並不得隱匿、毀損或其他方式致無法辨識。
九、廠商陳列或銷售冰水機組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
貼於冰水機組正面明顯處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
十、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冰水機組圖形旁,明確顯示
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水機組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
方式呈現,應加註性能係數(COP) 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定冰水機組能源效率等級或廠商取得管理序號前,中
央主管機關得實施能源效率檢查,廠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期
限內將冰水機組送至指定實驗室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
機構見證測試程序及方法之進行。
前項測試結果未符合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如附表一)或冰水機
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應註銷該冰水機組之能源效率
等級及登錄編號。
第一項測試相關費用,由受測廠商負擔。
十二、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具有 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壓縮式
冰水機組規定中之熱回收功能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熱回收冰水機組認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登錄編號:
(一)具熱回收功能之冰水機組認定申請表(如附表六)正本。
(二)熱回收功能設計圖說文件,並加蓋申請廠商印鑑或代表廠商之負責
人簽名。
前項認定具熱回收功能之冰水機組,如有關鍵組件型號、製造商或產品
型號變更之情事,應重新申請登錄編號。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冰水機組具有 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壓縮
式冰水機組規定中之熱回收功能者,得不適用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及第八點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