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每件繳納新臺 幣九百五十元。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已收取規費;其轉送查詢之案件,不重複收取前 項所定之費用。 第三條 申請抄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關係位置圖,每件繳納新 臺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