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
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
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五、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區一
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