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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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4600043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1080703-附表.odt
1080703-解釋令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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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
本部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經授水字第一零七二零二零四三九零號令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