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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 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 302 項我國產製之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並增列輸出規定代 號「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 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 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 1080460044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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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 108年 2月 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

 

  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106年平均進口量,

 

  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

 

  25% 關稅,為期 3年(自 107年 7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

 

  施起,至 110年 630日止)。歐盟對其中 9類鋼鐵產品給

 

  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

 

  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三、旨揭貨品第1年度之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詳如歐盟對我國 9類鋼鐵產品之國家配額表

 

    (附件1)

 

 (二)實施期間:自10822日起至108630日止。

 

   1、核配方式:

 

     出口實績配額,占配額總量80%

 

   (1)104年至 106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

 

      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 3)於 108年 128

 

      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

 

      配。

 

   (2)108331日止獲配廠商未使用之配額即未實際

 

      出口者 ),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

 

      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 108年 331日前檢附交易

 

      證明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 108

 

      430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3)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 4)向鋼鐵公

 

      會申請配額轉讓。

 

   2、自由申請配額占配額總量 20%,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

 

     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

 

   (1)未獲出口實績配額及個別廠商獲配配額已使用完之

 

      鋼鐵製造業者得申請前述釋出之配額。10822

 

      日起每日中午12()前檢附交易文件向鋼鐵公會

 

      申請配額者,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

 

      ;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

 

      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

 

   (2)獲配自由申請配額廠商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應檢

 

      附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於

 

      1085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 25%額外關稅,或歐

 

  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 108

 

  年 4月 1日至 108年 630日 )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檢附

 

  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

 

  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 108年 710

 

  前檢附歐盟進口人 108年 6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

 

  辦理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

 

  配額被利用時,自出口人未來獲配額度扣除。

 

五、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