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促進住宅、服
務業、機關及農業部門節電,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以下稱本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動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機關: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
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二)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不含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
表燈非營業用電)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三)服務業部門用電:指服務業之電力用電及表燈營業用電,及
政府機關、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包燈(含表制路燈)用電。
(四)農業部門用電:指農、牧、狩獵、林業、伐木業、漁業等用
電。
(五)公民參與:執行機關應邀請在地非政府組織團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NGO)參與地方
能源治理規劃與執行。
(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本
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七)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及
政府機關學校之T8/T9螢光燈具。
(八)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
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九)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
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
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
存平台等。
四、本行動有關「節電推動工作」之推動經費總額度以新臺幣七十
三億二千六百萬元為上限,由執行機關提案申請推動節電,經
費分配如下:
(一)「節電基礎工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四億一千四百萬
元,其中直轄市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臺灣本島
縣(市)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及離島地區縣補助
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如附件一)。
(二)「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五十七億
一千二百萬元,依一百零五年直轄市、縣(市)所轄服務業用
電量占比,匡列各直轄市、縣(市)推動耗能設備汰換、服務
業場域導入能源管理系統等工作之經費上限(如附件二)。
(三)「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十二億元,由執行機
關因應地方特性提案申請。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與「因地制宜」之推動經費額度,本
部得視執行機關提案及執行情形需要調整。
五、「節電推動工作」推動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規劃與推動轄內各住宅、服務業及
農業部門節電執行下列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1.「節電基礎工作」執行項目包括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源使
用情形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公
民參與、節約能源教育與推廣等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與節
電氛圍型塑之工作。
2.「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項目包括補助集合式住宅、辦
公大樓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補助服務
業汰換老舊低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補助服務業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補助作業相關行政費用以
獲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3.「因地制宜」執行項目包括加強推動在地節電事務,以及營
造節電氛圍。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執行機關獲核定之「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不得流
用至「節電基礎工作」與「因地制宜」。
2.執行機關須訂定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
工作,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額度原則如附件
三;各項設備補助額度,應由各執行機關於節電計畫書中敘
明規劃,並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辦理。
六、執行機關應檢具「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
向本部提出申請「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
前項計畫書原則分三期執行,各期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諾節電目標。
(二)針對所轄住宅、服務業及農業部門之「節電基礎工作」、「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及「因地制宜」等工作之全程規劃與
當期節電措施,包含工作進度與經費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三)有關「節電基礎工作」之規劃應包含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
源使用情形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
、公民參與、節約能源教育與推廣等。
(四)有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以下列項目為限,並
應包括相關之查核機制:
1.補助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
照明燈具。
2.補助服務業汰換老舊低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
照明燈具。其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應辦理廢機回收作
業。
3.補助服務業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第一項「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格式及收件期限,由本部另行
通知執行機關。
七、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NGO成員十一人至十
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
其中NGO成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小組委員依節電目標、「節電基礎工作」完整性、「設備
汰換與智慧用電」規劃合理性、「因地制宜」可行性與成本效
益、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管考等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計畫
書修正意見。審查小組應於第一期審查會提供各執行機關節電
計畫建議全程執行經費。本部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函知執行機
關。
審查小組建議各執行機關「因地制宜」執行經費占「因地制宜
」推動經費額度之比例,最高以各該執行機關一百零五年度服
務業、農業及住宅用電量占全國服務業、農業及住宅部門用電
量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上限(如附件四),各執行機關「因地
制宜」建議執行經費總合不得逾「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
執行機關第二期、第三期「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審查作業,
由本部視各執行機關執行進度批次辦理。
各執行機關應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修正節電計畫書,並提送本
部核定,且由本部將核定後之計畫書公開於「自己的電自己省
」網站(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八、「節電推動工作」經費撥付:
(一)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原則分三期撥付,
各期經費撥付條件、方式及請款資料如下:
1.第一期:
(1)撥款條件:執行機關第一期暨全程計畫經審查小組審定,並
修正完成獲本部核定,由本部通知辦理執行經費請撥。
(2)撥付方式:撥付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請款資料:第一期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及請款收據。
2.第二期:
(1)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
成,由執行機關提報第一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二期細部計畫
,並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
部通知辦理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
(2)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請款資料: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
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及請款收
據。
3.第三期:
(1)「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
⓵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及經費執行完成;第二期相關工
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成,由執行機關提報前二
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三期細部計畫,並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
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通知辦理第三期相關工
作執行經費請撥。
⓶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四。
⓷請款資料:第三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
期及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
及請款收據。
(2)「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第三
期執行經費及調整至「因地制宜」擴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
執行經費撥款:
⓵細部計畫提出與核定:執行機關為配合辦理擴大節能家電補
助作業,得於一百零八年檢具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
」(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如附件六),提報本部審查
與核定。
⓶撥款條件與撥付方式: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
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獲本部核定,且第二期相關工作
經費執行率達六成,依各執行機關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
用電」(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分次請撥數額表(如附件七)所
定數額撥付。該表所定第二次請撥數額,應於本部通知後辦
理。
⓷請款資料: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
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及請款收據。
(二)前款各期撥付之執行經費,得由審查小組依立法院審定之預
算額度,提供部分或全部之執行經費依比例調整之建議,本
部並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函知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得視「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之執行進度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之執行進度,依第一款分別辦理
次期該等執行經費請撥作業。
(四)執行機關獲本部核定調整「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至「因地
制宜」擴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執行經費,得依第一款規定
單獨辦理執行經費申請與撥付。
九、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終止計畫並繳回已撥付之全部
或部分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經費挪為他用,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推動不合理節電措施,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節電計畫,或計畫累計實際進度落後當
期累計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
(五)執行機關未參與本部年度辦理之成果發表會暨競賽評比作業
。
十、執行機關執行「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機關如有變更節電措施、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
程與查核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未涉該等事項之變更者,應於季報中敘明。
(二)執行機關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文件應取得
受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及購置證明,並應建置受補助清冊。
另補助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須取得回收證明。
(三)執行機關應於自有網站或所經營節電社群宣導節電,並供民
眾提供建議或發表評論,且與「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
(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連結。
(四)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
報「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進度。
(五)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
五日及十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報前
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並由本部公告於「自己的電自己
省」網站(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六)前二款月報與季報如執行機關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全,經通
知未改善,由本部函告限期修正者,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修
正並函報本部。逾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上網公告,並終止計
畫執行。
(七)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節電推動工作」執行與經費運用情形
,執行機關須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本部每年度辦理縣市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作業,依各執行機關
當年度推動之相關成果進行評比,包括抑低夏月尖峰用電做
法與成效、設備汰換推動進度、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情形
及因地制宜推動成效等項目,相關評比與獎勵規定由本部另
訂,並於「自己的電自己省」活動網站公告:
(一)評比獎勵金額度每年度編列新臺幣六千萬元,全程共計新臺
幣一億八千萬元。
(二)評比獎勵金應由獲獎執行機關依預(決)算相關規定辦理,
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後續年度推動節電相關工作及推動節電
計畫有功人員獎勵為限。
(三)前款有功人員,包括節電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個人、志工團及
村里。
十二、執行機關參與本部辦理之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並獲獎者,由本
部通知獲獎獎項及獎勵金額度。
前項獎勵金撥付事宜,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
證明文件)及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事宜。
十三、執行機關應於各期「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完成時,提送當期
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工作執行進度與
經費運用情形表(同附件五)、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八)、「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清單(如附件九)辦理結算事宜,
執行經費如有結餘應予繳回;委託辦理部分,應附結算驗收
證明。
十四、執行機關辦理本要點相關節電工作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
、變更及驗收等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