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促進住宅、服務業、機
關及農業部門節電,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
行動」(以下稱本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動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機關: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
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
連江縣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不含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表燈非營
業用電)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三)服務業部門用電:指服務業之電力用電及表燈營業用電,及政府機關
、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包燈(含表制路燈)用電。
(四)農業部門用電:指農、牧、狩獵、林業、伐木業、漁業等用電。
(五)公民參與:執行機關應邀請在地非政府組織團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NGO) 參與地方能源治
理規劃與執行。
(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3615
及 CNS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本部標準檢
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七)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及政府機關
學校之 T8/T9 螢光燈具。
(八)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
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九)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
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
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四、本行動有關「節電推動工作」之推動經費總額度以新臺幣七十三億二千六
百萬元為上限,由執行機關提案申請推動節電,經費分配如下:
(一)「節電基礎工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四億一千四百萬元,其中
直轄市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臺灣本島縣(市)補助額度
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及離島地區縣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如附件一)。
(二)「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五十七億一千二百
萬元,依一百零五年直轄市、縣(市)所轄服務業用電量占比,匡列
各直轄市、縣(市)推動耗能設備汰換、服務業場域導入能源管理系
統等工作之經費上限(如附件二)。
(三)「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十二億元,由執行機關因應地
方特性提案申請。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與「因地制宜」之推動經費額度,本部得視執行
機關提案及執行情形需要調整。
五、「節電推動工作」推動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規劃與推動轄內各住宅、服務業及農業部門
節電執行下列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1.「節電基礎工作」執行項目包括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源使用情形
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公民參與、節約
能源教育與推廣等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與節電氛圍型塑之工作。
2.「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項目包括補助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
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補助服務業汰換老舊低
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補助服務業導入能
源管理系統。補助作業相關行政費用以獲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十
為原則。
3.「因地制宜」執行項目包括加強推動在地節電事務,以及營造節電
氛圍。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執行機關獲核定之「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不得流用至「
節電基礎工作」與「因地制宜」。
2.執行機關須訂定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工作,
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額度原則如附件三;各項設備
補助額度,應由各執行機關於節電計畫書中敘明規劃,並經審查小
組審定後辦理。
六、執行機關應檢具「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向本部提出
申請「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
前項計畫書原則分三期執行,各期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並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承諾節電目標。
(二)針對所轄住宅、服務業及農業部門之「節電基礎工作」、「設備汰換
與智慧用電」及「因地制宜」等工作之全程規劃與當期節電措施,包
含工作進度與經費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三)有關「節電基礎工作」之規劃應包含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源使用情
形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公民參與、節約
能源教育與推廣等。
(四)有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以下列項目為限,並應包括相
關之查核機制:
1.補助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
具。
2.補助服務業汰換老舊低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
具。其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應辦理廢機回收作業。
3.補助服務業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第一項「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格式及收件期限,由本部另行通知執行機
關。
七、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 NGO 成員十一人至十七人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其中 NGO 成員
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小組委員依節電目標、「節電基礎工作」完整性、「設備汰換與智慧
用電」規劃合理性、「因地制宜」可行性與成本效益、經費編列合理性、
計畫管考等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計畫書修正意見。審查小組應於第一期
審查會提供各執行機關節電計畫建議全程執行經費。本部依審查小組審查
結果函知執行機關。
審查小組建議各執行機關「因地制宜」執行經費占「因地制宜」推動經費
額度之比例,最高以各該執行機關一百零五年度服務業、農業及住宅用電
量占全國服務業、農業及住宅部門用電量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上限(如附
件四),各執行機關「因地制宜」建議執行經費總合不得逾「因地制宜」
推動經費額度。
執行機關第二期、第三期「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審查作業,由本部視各
執行機關執行進度批次辦理。
各執行機關應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修正節電計畫書,並提送本部核定,且
由本部將核定後之計畫書公開於「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
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八、「節電推動工作」經費撥付:
(一)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原則分三期撥付,各期經費
撥付條件、方式及請款資料如下:
1.第一期:
(1) 撥款條件:執行機關第一期暨全程計畫經審查小組審定,並修
正完成獲本部核定,由本部通知辦理執行經費請撥。
(2) 撥付方式:撥付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 請款資料:第一期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及請款收據。
2.第二期:
(1) 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成
,由執行機關提報第一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二期細部計畫,並
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通知
辦理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
(2) 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 請款資料: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期
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及請款收據
。
3.第三期:
(1) 「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
⓵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及經費執行完成;第二期相關工
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成,由執行機關提報前二
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三期細部計畫,並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
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通知辦理第三期相關工
作執行經費請撥。
⓶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四。
⓷請款資料:第三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
期及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
)及請款收據。
(2)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第三期
執行經費及調整至「因地制宜」擴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執行
經費撥款:
⓵細部計畫提出與核定:執行機關為配合辦理擴大節能家電補
助作業,得於一百零八年檢具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
」(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如附件六),提報本部
審查與核定。
⓶撥款條件與撥付方式: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
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獲本部核定,且第二期相關工作
經費執行率達六成,依各執行機關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
用電」(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分次請撥數額表(如附件七
)所定數額撥付。該表所定第二次請撥數額,應於本部通知
後辦理。
⓷請款資料: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
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及請款收據。
(二)前款各期撥付之執行經費,得由審查小組依立法院審定之預算額度,
提供部分或全部之執行經費依比例調整之建議,本部並依審查小組審
查結果函知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得視「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之執行進度、「設備
汰換與智慧用電」之執行進度,依第一款分別辦理次期該等執行經費
請撥作業。
(四)執行機關獲本部核定調整「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至「因地制宜」擴
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執行經費,得依第一款規定單獨辦理執行經費
申請與撥付。
九、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終止計畫並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
(一)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經費挪為他用,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推動不合理節電措施,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節電計畫,或計畫累計實際進度落後當期累計預
定進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執行機關未參與本部年度辦理之成果發表會暨競賽評比作業。
十、執行機關執行「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機關如有變更節電措施、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程與查核
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未涉該等事項之變
更者,應於季報中敘明。
(二)執行機關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文件應取得受補助對
象之資格證明及購置證明,並應建置受補助清冊。另補助無風管空氣
調節機須取得回收證明。
(三)執行機關應於自有網站或所經營節電社群宣導節電,並供民眾提供建
議或發表評論,且與「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y-smar
tcity.energypark.org.tw/)連結。
(四)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報「設備
汰換與智慧用電」進度。
(五)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日及十
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
關成果,並由本部公告於「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y-
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六)前二款月報與季報如執行機關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全,經通知未改善
,由本部函告限期修正者,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修正並函報本部。逾
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上網公告,並終止計畫執行。
(七)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節電推動工作」執行與經費運用情形,執行機
關須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本部每年度辦理縣市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作業,依各執行機關當年度推動
之相關成果進行評比,包括抑低夏月尖峰用電做法與成效、設備汰換推
動進度、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情形及因地制宜推動成效等項目,相關
評比與獎勵規定由本部另訂,並於「自己的電自己省」活動網站公告:
(一)評比獎勵金額度每年度編列新臺幣六千萬元,全程共計新臺幣一億
八千萬元。
(二)評比獎勵金應由獲獎執行機關依預(決)算相關規定辦理,支用範
圍以執行機關後續年度推動節電相關工作及推動節電計畫有功人員
獎勵為限。
(三)前款有功人員,包括節電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個人、志工團及村里。
十二、執行機關參與本部辦理之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並獲獎者,由本部通知獲獎
獎項及獎勵金額度。
前項獎勵金撥付事宜,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及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事宜。
十三、執行機關應於各期「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完成時,提送當期
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
形表(同附件五)、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八)、「設備汰換與智慧用
電」補助清單(如附件九)辦理結算事宜,執行經費如有結餘應予繳回
;委託辦理部分,應附結算驗收證明。
十四、執行機關辦理本要點相關節電工作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及驗
收等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