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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智慧防汛網推廣建置計畫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1202028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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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
    技術計畫」項下「智慧防汛網推廣建置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規
    範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計畫工作項目包括建置智慧化水情災情監測系統、研發智慧化感測元件
    及遠距通訊技術、研發建置淹水預警與雲端應用模式、研發建置智慧化情
    資整合平台及水利防災管理決策系統等。
    前項規定之工作項目以補助經費方式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三、本計畫工作執行計畫書初審、經費請撥款及核銷等工作由本署所屬河川局
    辦理。
    各河川局轄區分工如下:
    (一)第一河川局:宜蘭縣、連江縣。
    (二)第二河川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第三河川局:臺中市、南投縣。
    (四)第四河川局:彰化縣。
    (五)第五河川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六)第六河川局:臺南市、高雄市。
    (七)第七河川局:屏東縣、澎湖縣。
    (八)第八河川局:臺東縣、金門縣。
    (九)第九河川局:花蓮縣。
    (十)第十河川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四、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工作執行計畫書之審查,本署應成立
    智慧防汛服務團。
    前項規定之智慧防汛服務團,其成員應包含水利工程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
    十名與電機資訊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五名。
五、本計畫執行作業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工作執行計畫書(附件一),送轄管河
        川局初審,河川局辦理初審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及智慧防汛服務
        團專家學者三名(至少一名為電機資訊領域專長)辦理審查,必要時
        並得現勘。
    (二)經河川局初審通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業依河川局初審意見完成
        修正,並經河川局完成檢核後,河川局應提報本署辦理複審。
    (三)本署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應邀請智慧防汛服務團專家學者,經評比排
        序並考量本計畫經費額度後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後須辦理修正
        時亦同。
    前項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重點包括「工作項目與內容」、「經費概算分析
    」、「後續維運規劃」及「過去地方配合款編列情形及計畫執行績效」等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二。
    第一項第三款工作執行計畫書之評比排序結果,應彙整成評分總表如附件
    三。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如因預算受限時,得辦理中
    途結算,並補償廠商所受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七、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本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准之各項
    工作項目,不得移作他用。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規定,中央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依序分列級次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二。
    (三)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於本計畫發包訂約後
    三日內將發包經費表傳送河川局及本署,並應按月填報執行進度表(附件
    四)。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河川局辦理請撥款:
    (一)於採購發包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預算書、契約書、收據、請款明細表
        (附件五)、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
        十五。
    (二)於完成第一次期中報告審查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請撥
        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三)於完成第二次期中報告審查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請撥
        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四)於完成採購驗收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計畫決(結
        )算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請撥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請撥款項時,應一併檢附計畫相
    關資料及成果之電子光碟,其相關資料及電子光碟並應副知本署。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契約付款條件,於支付廠商各期款項後,查
      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補助費支用情形表」(附件六)送河
      川局辦理核銷。
十二、本計畫發包後總經費超過核定經費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
      籌措;決算後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本署。
十三、本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發包
      或未依核定之工作項目發包者,本署將取消補助,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籌款辦理並負擔相關責任;但有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續辦者
      ,不在此限。
十四、發包後因可歸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事由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
      本計畫時,本署得取消補助或減少補助金額,其全部或不足之經費,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理。
十五、本計畫執行期間本署應查核工作進度、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每年
      至少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水資源物聯網作業要點」規定,將執行本
      計畫所取得水情資訊主動上傳至本署「水資源物聯網感測基礎雲端作業
      平臺」。本計畫執行完畢後亦同。
十七、本計畫資訊安全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
十八、本計畫執行完畢後之營運、維護、管理工作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行籌款辦理。本署於每年防救災業務計畫訪評時,應就水情資訊上傳
      情形及防災預警應變成效進行評比。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