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
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專業機構認可作業,以進行智慧財產
布局分析報告評估意見等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本部之業務事項,由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執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
(一)訂有專案管理辦法,其應含機密資訊、與客戶聯繫網路資訊安全及技
能培訓等管理機制。
(二)具備會計作業程序與制度。
(三)雇用專職且具有下列資格之相關技術領域專門知識及智慧財產專業知
識人員三人以上,其中至少二人為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
1.學經歷,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專科學歷且五年以上專業年資。
(2)學士學歷且三年以上專業年資。
(3)碩士學歷且二年以上專業年資。
(4)博士學歷且一年以上專業年資。
2.取得專利師證書、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具備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智慧
財產人員「專利技術工程類」及「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二
項能力認證證書。
(四)擁有國際性商業資料庫或為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登錄會員。
(五)有下列實績經驗之一者:
1.財團法人專業機構近二年完成二件以上智財布局相關服務之證明資
料,及其他足以證明該機構具有布局服務能量之經驗與能力之文件
。
2.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內至少具有二位以上成員,每位成員於近二年完
成一件以上智財布局相關服務之證明資料,及其他足以證明該機構
具有布局服務能量之經驗與能力之文件。
四、依本要點申請認可財團法人專業機構者,應備具「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執行
評估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資格申請書」(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資格認可申請。相關文件未齊備者,本部應限期通知補正。
五、為審查財團法人專業機構之申請案,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組
成財團法人專業機構認可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進行審議,並指派審查
委員中之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審查會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查核。
六、經審查會審查認可者,由本部發函通知申請機構並公告,未通過審查者,
本部應函知申請機構。
七、認可有效期限為自認可之日起三年,期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經審查會
審查通過後,由本部發函通知申請機構並公告,得展延二年。
八、申請認可財團法人專業機構之負責人、連絡窗口、電話及傳真等基本資料
,如有變更,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並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