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著我國商標法保護客體區分為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4
種(商2),申請人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依法應向商標專責機關(以下稱本局)申請註冊,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
以核准審定(商32Ⅰ),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
,始予註冊公告(商32Ⅱ),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
商33Ⅰ)。
商標申請註冊之程序審查事項,涉及申請日之取得、優先權之主張、代
理人行為及送達效力,申請時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確認,甚至影響
註冊商標所取得之權利範圍。依商標法第8條規定,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
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法定程式經
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以免影響他人依法提出其他
申請案件之審理。
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之程序事項,包括:申請註冊、委任代理人、註冊前
變更、註冊前分割、通知補正、自請撤回等,必須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始
予以受理。本基準內容主要規範商標申請註冊及其相關事項之送件方式、
文件要求、規費、補正事項、期間計算及回復原狀等程序審查作業,以為
本局業務處理之準則。至於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
除商標法第三章(商80~93)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應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
規定(商94)。有關申請註冊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特別規定事
項,請參考本局發布之「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第2章 送件及撤回
1.文件要求
1.1 文件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申請事項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申請書、商標圖
樣、商標樣本、委任書、主張優先權的證明文件、展覽會優先權的證明文
件、註冊前變更證明文件、已取得識別性的具體事證、不具功能性的證據
資料等;請參照本基準各章節有關各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格式規定。至於
申請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需要檢附申請人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證明標章
申請人具有證明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使用規範書等相關文件,請參照「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