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民參與節電工作,促進家庭節電,並建
構節電氛圍,推動「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辦理村里節電評比及獎勵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用電: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表燈非營
業用戶之用電,不含機關、學校。
(二)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指針對村里居民活動之公共場所(如活動中心
、集會所)進行照明或空調汰換等節能改善工作;或對村里民辦理節
約用電推廣活動。
(三)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指辦理村里民參訪節約能源教育推廣場域活
動;推廣場域如阿光節能尋寶圖所列之各節電場域(https://www.en
ergypark.org.tw/map/north.asp )。
三、評比對象:以全國各村里為受評單位,其中村里行政區域依內政部戶政司
戶役政資訊系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之資料劃分,另排除澎湖縣馬公
市桶盤里、望安鄉東吉村、花嶼村、西坪村、東坪村,與金門縣烏坵鄉大
坵村及小坵村等七個非屬台電公司供電村里。
四、評比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五、評比範圍:受評單位行政區域內之家庭用電。
六、評比指標:
(一)受評單位於評比期間,依評比範圍總體日均用電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同期之節電率為評比指標。其中,用電資料依各用戶一百零七年七
月至十月電費帳單之用電資料計算,節電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
捨五入至第一位。
(二)受評單位於評比期間之評比範圍用電遇有重大事故,如不可抗力之颱
風、地震等,致有用電顯著異常之情事,將予以排除計算。
(三)台電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將各受評單位行政區域內之前一月家庭總用
電與日均用電量資料公告於該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taipower.
com.tw/ ),並提供累積計算功能。
(四)評比情形由本部於核算評比期間各評比單位之評比指標後,公告於節
電主題網站(自己的電自己省 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
k.org.tw/ )。
七、獎勵機制:
(一)評比期間屆滿後,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一(含)以上之受評單位,由本
部提供獎勵金以鼓勵村里民共享節電成果,獎勵方式如下:
1.節電村里金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五(含)以上者,最高提供新臺
幣十萬元獎勵金。
2.節電村里銀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三(含)以上,不及百分之五者
,最高提供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3.節電村里銅獎:評比指標達百分之一(含)以上,不及百分之三者
,最高提供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二)獎勵金運用以獲獎村里辦理其轄內村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或進行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等事項為原則。
(三)獲獎單位獎勵金之申請與審核,由其上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支用原則,並指定權責單位辦理轉發作業,其衍生之行政作業費用另
由本部支付,每獎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如獎勵金發放期間有村里疆
界變更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變更緣由及情形妥適辦理。
(四)獲獎單位獎勵金與發放行政作業費用應納入預算辦理,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含獎勵金預算用途規劃說
明資料),及獎勵金支用原則,向本部辦理請撥作業;如獲獎單位支
用獎勵金有結餘款項,應繳回本部。
(五)由本部函請各協辦單位,針對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相關人員優予敘獎
,最高以每人嘉獎兩次為原則。
(六)如獲獎單位之總獲獎金額逾本部編列經費,將依所編經費等比例調整
各獲獎單位之獎勵金。
八、本競賽獎金所需經費由經濟部石油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