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之複評及考核作業,與規範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及本
部(以下簡稱各部會)提報各工作項目至複評及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須提送本小組審定項目如下:
(一)本計畫修正之初審。
(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評定。
(三)督導及管制考核計畫之審查。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本計畫修正之初審程序:本計畫之修正由本部水利署彙整各部會修正資料
,擬定修正計畫,提送本小組初審後,報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審查。
四、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評定程序:
(一)各部會所提工作計畫擬辦明細表,經各部會排定優先順序並評核通過
後,提送本小組評定同意,由各部會核定權管之工作計畫。
(二)為達成計畫預計之流域上、中、下游綜合治水目標,各部會辦理前項
評核工作時,應考量其他機關(單位)須配合辦理或介面銜接處理等
問題,並得邀請擬治理水系範圍內相關機關(單位)協調確認後,分
別就須配合辦理事項納入工作計畫,必要時可提請本小組協調。
(三)因重大淹水事件,經行政院指示急需要中央機關協助部分,得由本部
水利署辦理綜合治水規劃及擬定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並送本小組備
查。
五、本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程序:由各部會研提執行情形及績效報
告提送本部彙整,由本小組初審後,報推動小組審查。
六、本計畫第二期起之各期預算,各部會應配合每期預算編列時程,提出下一
期治理計畫目標與經費需求,送本小組初審並報推動小組同意後,據以編
列預算提送立法院審查。
七、分項案件執行之查核及督導:
(一)資料填報及管控:本計畫所屬各分項案件標案核定後,工程主辦機關
應將計畫名稱、計畫歸屬編號、經費來源、核定經費、執行單位、預
定規劃設計及發包完成日期等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
程標案管理系統,爾後每月九日前填報截至上月執行進度,以利追蹤
管制。
(二)本計畫各工程契約書應規定各部會查核小組實施工程查核及各部會所
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實施督導,得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
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扣點。
(三)工程施工查核:
1.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依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查核所屬機
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本計畫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2.前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
行查核。
(四)工程督導:
1.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督導。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
查。
八、本小組得實地訪查本計畫各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訪查委員,各受訪查機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訪查機關應將整體計畫、分項案件執行情形、營運管理計畫、民眾
參與情形、生態檢核情形、資訊公開等,備妥資料向委員說明。
(二)受訪查機關應將訪查意見改善結果,依訪查紀錄所訂期限內函復本部
並副知其他參與訪查部會,各部會倘有意見應於十五日內函知本部,
倘無意見由本部備查。
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