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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輸歐盟以外國家水產品取樣及分析作業指導說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72000163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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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輸歐盟以外國家水產品之抽樣等作業正確性及一致性,特訂定本說明書。

二、本說明書適用範圍為本局或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執行水產品外銷至歐盟以外國家之產品標示、取樣及分析作業,檢驗機關應針對指定之取樣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三、外銷水產品各項查核及檢驗之抽樣方式如下:

(一) 冷凍及冷藏產品應先確認倉庫溫度是否低於申請文件上之保存溫度。

(二) 取樣人員視廠場之水產品倉儲現況,同一倉儲位置依附表1(開箱數)隨機抽取代表性樣品,同批報驗水產品若分別儲放於不同倉儲場,應分別依附表1執行開箱。

(三) 針對每一開驗箱先經官能檢查確認品質均一性,無明顯差異後,執行下列項目查核:

1.包裝完整性。

2.量測品溫。

3.確認魚種。

4.外觀及清潔。

5.標示及淨重。

6.鮮度(氣味)。

7.寄生蟲。

8.於執行前述37目查核有疑慮時,施行解凍及開剖檢驗。

(四) 取樣人員於前款之開驗箱中,以無菌操作隨機取樣至少約500公克樣品供食品微生物檢驗,另隨機取樣至少約500公克樣品,依水產品特性、風險及各國規範,執行下列項目檢驗:

1.環境污染物重金屬類。

2.環境污染物農藥及殺蟲劑類。

3.環境污染物環境荷爾蒙類。

4.環境污染物放射性核種類。

5.動物用藥類。

6.食品添加物類。

7.生物毒素類。

8.食品攙偽類。

9.官能檢查鮮度(氣味)異常時,增加檢驗總揮發性鹽基態氮(TVBN)。

(五) 高單價產品,廠場可申請減量取樣,經檢驗機關業務主管確認檢驗項目後決定取樣數量。

(六) 檢驗組織胺應另依據下列方式執行取樣:

1.在輸入國訂有組織胺衛生標準,執行前述官能檢查鮮度(氣味)異常時,或申請人有組織胺加註需求時,增加取樣檢驗組織胺含量。

2.若輸入國未訂有易生成組織胺魚種,應依我國常見易生成組織胺魚種之中英文明細表(附表2)核對後,執行組織胺取樣檢驗。

3.取樣部位及數量:

1每個樣品應為不同全魚或切片產品,並抽取組織胺風險較高之部位(魚腹部及靠近內臟部位)。

2每個樣品應至少取250公克,若全魚或切片產品不足250g,應抽取多尾全魚或多個切片合併為1個樣品。(取樣重量係參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COMPLIANCE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PROGRAM 7303.842DOMESTIC FISH AND FISHERY INSPECTION PROGRAM

3若輸入國訂有組織胺取樣數量,應依其規定。

4若輸入國僅訂有組織胺衛生標準,未訂有檢驗組織胺取樣數量,應取風險性高之樣品,執行組織胺檢驗。

5若廠場申請加註組織胺檢驗數據,應依據所需檢驗數據量,抽取風險性高之樣品,每個樣品皆需進行檢驗。

(七) 取樣人員應填寫「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送樣單」(附表3),連同抽取樣品封識後,請廠場自行寄送至檢驗機關指定之登錄試驗室進行檢驗,廠場於寄送前應通知登錄試驗室樣品數及檢驗項目,以利試驗室提前安排人員。

四、外銷水產品之查核及檢驗方法如下:

(一) 量測品溫:從開驗箱中,依附表4(品溫量測查核箱數)之初驗箱數抽取樣品,並將溫度計插入鑽孔機產生之鑽孔內,或置於兩凍塊間,依下列方式判定:

1.確認冷凍水產品品溫均達-18以下或冷藏水產品達4以下,則判定該批水產品符合溫度標準。

2.若冷凍水產品品溫介於-18-15或冷藏水產品介於47之間,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1若量測結果有1樣品品溫落於前述區間內,應依附表4之加倍量測箱數,增加品溫量測。

2加倍量測箱數之結果均達第1款之品溫要求,即可判定該批水產品符合溫度標準。

3初驗箱數之量測結果有2樣品品溫落於前述區間內;或加倍量測箱數之結果有1樣品品溫落於前述區間內,即可判定該批水產品不符合溫度標準。

3.若冷凍水產品品溫高於-15或冷藏水產品高於7,則判定該批水產品不符合溫度標準。

4.若輸入國針對冷藏水產品訂有特殊規定,應依輸入國規定判定。

(二) 確認魚種:水產品應與申請文件登載之魚種相符,並無混雜其他魚種。

(三)外觀及清潔:

1.以肉眼檢查,應具有固有之色澤、無變色現象。

2.全魚者應保持自然之外型完整且無破碎、變形損傷現象。

3.魚體應無污漬異物,切面魚肉應清洗乾淨,不得附著血漬污物。

(四) 標示及淨重:核對產品之標示與申請文件相符,並量測水產品重量,若有疑慮則應將水產品解凍後再量測淨重。

(五) 鮮度(氣味):用鑽孔機或刀刃在容易腐敗之部位(如腹部、尾部等)開孔,於新露出之肉面割取肉片或以鑽出之碎肉置於手心溶化解凍後,用嗅覺辨別氣味,必要時,得煮熟後鑑定其有無異味;當官能檢查發現產品的鮮度有疑慮時,應檢測總揮發性鹽基態氮(TVBN),衛生標準如附表5

(六) 寄生蟲檢查:全魚解凍後,以目視檢查魚體表面與魚組織,不得存在寄生蟲。

(七) 試驗室執行檢驗分析作業,輸入國有指定檢驗方法時,依輸入國方法;若輸入國未規定方法時,則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方法(詳如附錄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無公告檢驗方法時,應先參考國際方法及先進國家方法進行檢驗,若仍無可依循之檢驗方法,則由本局指定之登錄實驗室依該實驗室之檢驗方法檢測。

(八) 檢驗項目無登錄試驗室可執行時,檢驗機關應依前款規定辦理檢驗,其收費標準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1條第1款收取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用及第6款服務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