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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10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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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電力調度能依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同時確
    保電力系統之可靠度,增進電力系統安全運轉,特設電力可靠度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電力調度監督與管理相關事宜。
    (二)檢討系統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
    (三)研訂及修正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
    (四)其他與電力系統可靠度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之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聘(派)請學者專家、工商團體代表及相關
    機關(構)或單位代表組成。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最近一年內及擔任委員期間曾受電業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及擔任電
    業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六、本會委員中,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及工商團體代表,係以所任職務聘任
    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他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
    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由本部能源署署長兼任。
八、本會日常業務由本部能源署兼辦;必要時,得設專案工作小組,由召集人
    指定一位委員擔任專案工作小組負責人,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資料蒐集及
    調查。
九、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十、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列席。
十一、本會之審議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
十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