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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3030002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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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評選具潛力新創加碼投資
    ,吸引企業及國際人才進駐創業聚落,發揮群聚效應,期望匯聚國內與國
    際間新創能量,打造國際創業聚落成為臺灣創新生態圈,建立全球創業聚
    落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內外依法設立之企業、大專校院、法人機構。
    前項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公告之主題。
    (二)應於指定之區域內執行評選成果或研發。
    (三)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不得申請本項獎勵
        金。
三、獎勵申請及審查流程如下:
    (一)獎勵之申請,以每年定期公告辦理為原則。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以
        退件方式處理。
    (二)獎勵審查方式由本署遴選各界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受獎勵單位,於獲獎勵案件執行期間應配合經濟部及本署辦理相關政策指
    示項目;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受獎勵單位有義務提供所需之資料,俾供
    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應配合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成
    效資料。
五、獲獎勵案件若違反契約規定,或未能如期結案,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
    或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經本署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
    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六、受獎勵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其獎勵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
    金:
    (一)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
        令,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
        品或作品且有具體事證。
    (三)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本署形象或精
        神。
七、本要點獎勵額度及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署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相關執行細節與內容,
    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