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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刪除螺絲貨品(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32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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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歐盟於105227日終止對中國大陸製螺絲貨品之反傾銷稅


措施,爰將螺絲貨品自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範圍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