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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智專字第102122019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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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速產業、學界及個人研發創新成果及早獲得專利保護,並可藉由群組式審查方式對其特定重點技術領域建構完整專利戰略及布局,本局訂定「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申請人得就發明專利初審案提出聯合面詢申請意願,由審查人員透過面詢進行群組式集中審查,以利迅速理解申請案技術內容,進而提升專利案件審查效能及速率。

二、定義:

()發明專利關聯案:係指同一申請人所有具同一技術關聯之一系列發明專利初審案。

()聯合面詢:係指針對前述具同一技術關聯之複數申請案,於同一時間、地點辦理面詢作業。

三、實施方式:

發明專利申請人得就發明專利關聯案之申請案,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局申請聯合面詢。每次申請之案件數以2件以上、不超過10件為原則。

四、申請要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發明專利初審案,得由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申請聯合面詢:

()同一申請人。

()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

()已申請實體審查且經早期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非屬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尚未接獲本局審查意見通知函。

五、申請文件:

()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申請意願書(如附件1),填寫請參閱範例。

()專利關聯案明細表(如附件2),填寫請參閱範例。

()發明專利關聯案技術關聯說明表(如附件3),填寫請參閱範例(例示1~5)

()委任書:具有代理所有辦理聯合面詢之發明專利關聯案之權限。例如,申請聯合面詢之發明專利關聯案中有不同代理人或部分案件無代理人者,即應檢附有代理辦理聯合面詢之權限。

與發明專利關聯案有關之先前技術檢索內容、文獻資料(影本)、外國審查資料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人員審查之文件資料,得一併檢附。

六、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人須檢附前述五、之申請文件向本局表達申請聯合面詢之意願。若申請文件不齊備時,本局將發函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該等案件回歸正常審查程序辦理,本局不另行通知。

()若相關發明專利關聯案中有部分或全部申請案不符合下列規定者,本局將以電話通知該等案件回歸正常審查程序辦理:

1.不符合前述前述四、申請要件之規定。

2.不符合前述三、之件數規定時,審查人員得依整體技術關聯性判斷是否採納。

()若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本局審查人員將於文件齊備後1個月內與申請人聯繫安排期間及面詢地點,前述時程並將以書面通知。

()聯合面詢進行時,申請人應對於各申請案之發明技術內容進行技術導讀及各請求項範圍進行說明,並針對欲取得專利權請求項逐項說明請求範圍及具可專利性理由。

()聯合面詢後,本局原則上將於聯合面詢後3個月內或申請人依聯合面詢中所指定之期間提出申復、修正後3個月內,發給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七、注意事項:

()審查人員依據申請人申請意願及本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面詢要點)2點規定,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進行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

()發明專利關聯案於完成聯合面詢後,撤回申請案者,本局得准予撤回,但不予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八、附則:

本方案未盡事宜,準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原因,變更或終止本方案。
(詳細資料請至智慧局網站查詢: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456&CtUnit=3608&BaseDSD=7&mp=1)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