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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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服務計畫執行情形訪查作業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綜字第111140281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服務計畫執行情形訪查作業說明 總說明(111.06.01).pdf
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服務計畫執行情形訪查作業說明 對照表(111.06.01).pdf
圖表附件:
委託服務計畫執行情形訪查作業流程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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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年度委託服務計畫訪查,促使各單
位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特訂定本作業說明。
二、本署應於年度開始後,簽報署長成立訪查小組,辦理訪查行前會議,執行
訪查工作,撰寫、彙整相關訪查表格與報告,簽報、函送訪查結果,追蹤
受訪查單位就缺失所採行之改正措施與成效,彙編訪查報告書等事宜。
三、訪查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署長指派,另置訪查員若干人,
由本署綜合企劃組、秘書室、政風室及資訊室遴派。
前項訪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擔任。
四、本署年度委託服務計畫之訪查對象,由幕僚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先行篩選後
,提報訪查行前會議確認:
(一)單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委託服務計畫。
(二)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之委託服務計畫,經稽催後仍未依期限改進者。
(三)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達二項以上之委託服務計畫。
(四)委託服務計畫屬三年以上延續性計畫者,於第三年納入訪查。
(五)未能依限填報本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及受託單位計畫暨績效指標填報
管理系統之委託服務計畫,經稽催後仍未依期限改進者。
(六)其他需要訪查之委託服務計畫。
前項委託服務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需經訪查行前會議確認,應即列
為訪查對象:
(一)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認應進行訪查者。
(二)幕僚單位認為有異常,需要進行訪查,經簽奉署長核可者。
五、訪查事宜,包括書面文件審閱及赴現場訪談查證,其作業要項及流程如下
,詳「訪查作業流程圖」。
(一)訪查行前會議:確認訪查之計畫、對象、項目、各類表格及排定年度
訪查行事曆等。
(二)前置作業:幕僚單位於訪查前填寫「訪查通知表」函送受訪查單位,
必要時,得請受訪查單位準備書面資料,於訪查前五日先行送幕僚單
位彙整。
(三)執行訪查:赴受訪查單位實施實地查證前,得視需要先採書面審閱辦
理(得請本署相關督辦及主辦單位提供意見)。實地查證時,得邀請
本署相關督辦或主辦單位派員參加,受訪查單位應協助或配合準備場
地或人員支援等相關事宜。
(四)檢討工作:將訪查發現之缺失送請受訪查單位改正,必要時得召開檢
討會議。
(五)後續工作:追蹤、列管受訪查單位改正情形,並於年度結束後,就訪
查辦理過程、發現之缺失、改正情形與注意事項等,彙編訪查報告書
,陳報署長核定後,送交本署相關督辦及主辦單位參辦。
六、依據訪查結果,就各受訪查單位執行成效進行評估,並予本署相關人員適
當之獎懲。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