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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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2202213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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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原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因而損害
他人權益者」,係
指行為人於河川區域之行水區內,有
違反原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事者,而其
行為已構成損害河川內之各項公共設施(如堤防、護岸
、橋樑、灌溉溝渠…等)或其功能,或污染水道影響他
人取水權益,或妨
礙排水造成他人損失,或損害他人農
作物及農田,或有損害沿岸居民免於
水患之權益。另如
其為於公地上盜採砂石,除涉竊盜罪外,亦有損及公有
物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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