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疑義,
解釋如下:
一、船筏載運油品是否適用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禁止之「
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應由水利主管機關或河川管
理機關依其行為是否於客觀上已達到妨礙河川防護行為認
定之。至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
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業明定於河川管理
辦法第二十八條中,而船筏載運油品非屬該條各款規定之
使用行為之一。
二、依據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違反同法第七十八條規
定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基此,
於河川區域內查獲非法設置油槽內之儲油,因非屬設施(
含附屬設施)或機具,自不宜依據水利法併油槽予以沒入。
三、如行為人另構成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三條規
定,主管機關自得依據石油管理法第四十條處罰並沒入其
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