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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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地下水管制區內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引水執行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8202024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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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
者,係指以原
水井為中心,依其井深(原水井水權狀記載之
水井深度)一半之水平距離
範圍內重新鑿井。但該範圍內土
地,均為政府依法撥用或徵收而未能於該
範圍內重新鑿井者
,得向外再延長其井深一半之水平距離範圍,依此類推
至非
撥用或非徵收之土地為止。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