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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19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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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適用之電冰箱,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20
    62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電冰箱應依CNS 2062規定,試驗其能源因數值(E.F.)實測值,並計
    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前項能源因數值實測值不得低於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並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冰箱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
    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電冰箱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描
        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
        驗室作成之電冰箱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
        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時,應附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電冰箱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能源因數值標示值,
    按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
    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冰箱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
    貼於正面明顯處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電冰箱時,應於正
    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電冰箱圖形旁,明確顯
    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電冰箱產品資訊以文字或
    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能源因數值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冰箱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電冰箱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電冰箱銷售
    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能源因數值實測值應在產品
      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
      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
      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中央
      主管機關並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
      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
      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
      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電冰箱之總數量,每四千台
      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四千台者,亦檢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