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天然氣事業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書(以下簡稱供氣計畫書)應有封
面、目錄、供氣計畫內容及封底,其格式如供氣計畫書。
二、前點供氣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下一年度之業務計畫總說明。
(二)本年度供氣計畫書實際執行情形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預估用戶成長戶數及其計算說明與預估基礎。
(四)預估售氣數量及其計算說明與預估基礎。
(五)管線預定埋設區域及預估埋設長度。
(六)其他相關資料。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供氣計畫書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三人
以上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以書面或召集會議
方式為之。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下一年度供氣
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