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一、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下列行業
:
(一)紡紗業。
(二)織布業。
(三)不織布業。
(四)印染整理業。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冰水機:指使用冷媒作為工作流體,以機械功為動力,冷媒經由
壓縮、冷卻、膨脹及蒸發等過程而達到造冷功效之設備。
(二)冷凝器:指將氣態冷媒冷凝成液態冷媒,以釋放熱量的熱交換器
。
(三)蒸發器:指將液態冷媒蒸發成氣態冷媒,以吸收熱量的熱交換器
。
(四)負載調控:指併聯運轉之冰水機群組,在滿足空調負荷下,根據
每日空調負載變化實施最佳化之開機數量與順序控制,或使用最
少開機數量之條件下運轉。
(五)熱媒鍋爐:指利用氣相或液相有機熱媒作為工作流體之鍋爐。
(六)額定總燃燒量:指熱媒鍋爐中,所有燃燒機最大燃料使用量之低
熱值總和。僅用於點火用途之燃燒機使用燃料之熱值不予計入。
(七)既設設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冰水機或熱媒鍋爐:
1.本規定生效前完成設置者。
2.本規定生效前完成採購,且生效當日尚未完成設置,經提出採
購契約佐證者。
(八)新設設備:指既設設備以外之冰水機或熱媒鍋爐。
(九)煙道管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內直徑或等效內直徑:
1.煙道為圓管者,指內直徑。
2.煙道為非圓管者,指等效內直徑,亦即煙道管內側截面積之四
倍,除以煙道管內側截面周長所得值。
(十)煙氣出口溫度:指下列監測點記錄之煙氣溫度讀值:
1.熱媒鍋爐本體煙氣出口未設有熱回收裝置者,位於自熱媒鍋爐
本體煙氣出口起算煙道管徑五倍以內之監測點。(如圖一)
2.熱媒鍋爐本體煙氣出口設有熱回收裝置者,位於最末熱回收裝
置煙氣出口煙道管徑五倍以內之監測點。(如圖二)
(十一)煙氣含氧體積濃度:指監測點位於熱媒鍋爐本體煙氣出口之煙
氣含氧體積濃度感測元件讀值。
(十二)冰水機正常運轉期間:指冰水機於正常運轉狀態下之使用期間
。
(十三)熱媒鍋爐正常運轉期間:指自熱媒鍋爐出料、製成合格產品,
至停止入料之期間。
(十四)連續監測:指於正常運轉期間內,在特定期間之量測。於異常
狀況發生時,自發生時起至排除時止,經能源用戶提出相關紀
錄佐證,得不計入正常運轉期間。
(十五)月平均值:指每月一日零時起至當月末日二十四時止,冰水機
正常運轉期間或熱媒鍋爐正常運轉期間內監測數值之算術平均
值。
(十六)年平均值:指當年各月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十七)共燒:指熱媒鍋爐同時使用二種以上之液體、氣體或固體燃料
。
(十八)設備利用率:指熱媒鍋爐之熱負荷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n
Σ QiHi
i=1
設備利用率=--------x100%
R
n :使用燃料種類數。
Qi:第 i種燃料之進流量(氣體燃料:立方公尺/小時;液體
燃料:公升/小時;固體燃料:公斤/小時)。
Hi:第 i種燃料之低熱值(氣體燃料:千卡/立方公尺;液體
燃料:千卡/公升;固體燃料:千卡/公斤)。
R :額定總燃燒量(千卡/小時)。
(十九)日平均設備利用率:指每日零時起至當日二十四時止,每小時
計算於熱媒鍋爐正常運轉期間內設備利用率之算術平均值。
三、能源用戶使用冰水機群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監測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攝氏溫度(如圖三)及冷凝器冷
卻水出水、回水攝氏溫度(如圖四),並記錄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且每小時至少一次。
(二)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溫差及冷凝器冷卻水出水、回水溫差之月
平均值,應符合冰水機之蒸發器冰水與冷凝器冷卻水出水、回水
溫差規定值。(如表一)
(三)單一廠區內設有三臺以上,且總容量達一百八十冷凍噸以上之經
常運轉冰水機者,須實施負載調控。
(四)連續監測溫度使用之表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校正:
1.每十二個月至少校正一次,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2.委託其他單位辦理校正者,受託單位之檢驗室須通過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自行辦理校正者,須出具比對之標準件
校正報告,且自行辦理校正之日期須在標準件校正報告有效期
間內,其出具標準件校正報告之檢驗室須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認證。
(五)前款表計之感測元件發生故障時,須於故障發生次日起二個月內
修復。
四、能源用戶使用熱媒鍋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煙氣含氧體積濃度年平均值及煙氣出口溫度年平均值上限,須符
合表二及表三所列之值。於共燒情況時,其煙氣含氧體積濃度及
煙氣出口溫度,以熱值總量較高燃料之煙氣含氧體積濃度及煙氣
出口溫度規定為斷。
(二)連續監測並記錄煙氣出口溫度每四小時至少一次,且紀錄內容包
括日期、時間及煙氣出口溫度。
(三)每週至少監測一次並記錄煙氣含氧體積濃度,且紀錄內容包括日
期、時間及煙氣含氧體積濃度。
(四)煙氣含氧體積濃度感測元件及煙氣出口溫度感測元件,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校正:
1.煙氣含氧體積濃度感測元件器差值須小於零點一氧氣體積百分
濃度;煙氣出口溫度感測元件器差值須小於讀值百分之一。
2.每十二個月至少校正一次,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3.委託其他單位辦理校正者,受託單位之檢驗室須通過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自行辦理校正者,須提供下列文件以供
查驗:
(1)用以比對之標準件校正報告,且自行辦理校正之日期須在標
準件校正報告有效期間內,其出具報告之檢驗室,須通過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2)標準氣體之氧氣濃度報告,其出具報告之檢驗室,須通過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五)煙氣含氧體積濃度或煙氣出口溫度感測元件發生故障時,須於故
障發生次日起二個月內修復。
五、能源用戶依前二點規定辦理相關校正、抄錄及計算之紀錄,應保存至
少五年。
六、每年三月底前,能源用戶應填寫並上傳申報前一年度冰水機群組及熱
媒鍋爐使用情形(如表四至表八)至指定網站(網址:http://eei.i
tri.org.tw/)以供查驗。
七、能源用戶使用之冰水機群組,如僅供辦公區域空調用途,得不適用第
三點之規定。
八、能源用戶使用熱媒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未符合煙氣出口溫度或
煙氣含氧體積濃度規定者,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得不適用第四點之規定:
(一)產品規格或製程特殊,對於煙氣出口溫度或煙氣含氧體積濃度有
特殊需求。
(二)批次生產之熱媒鍋爐。
(三)熱媒鍋爐之日平均設備利用率低於百分之五十。
(四)新設設備,或既有設備進行改裝或維護工程之測試。
(五)受空間或其他法規限制,設置熱回收裝置顯有困難。